個資法並未規範公務機關一律不得利用個人資料,例如:縣市政府為使轄區內慈善團體(如廟宇)等發放敬老金,為增進公共利益,或有利於當事人權益時,例如單純係提供慈善團體按符合資格之老人名冊發放敬老金使用,即可認為屬於個資法第16條但書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又該廟宇或其他慈善團體取得上開之老人資料後,自不得非法移作他用,自不待言。
Q. 吾人在面對惱人的行銷電話時,可否要求對方停止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行銷?以及針對個人資料被使用一事,吾人可否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