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為達成教育或訓練行政目的,於其必要範圍內所為獎勵學生行為,如張貼榮譽榜揭示姓名,符合個資法第16條、第20條利用規定,無需過度遮掩姓名,否則有違個資法第1條規定所稱「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意旨。
Q. 郵務人員於住宅一樓門首,張貼郵務送達通知書中所記載事項,此舉是否已對個人資料構成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