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賠償
公法上之賠償係指公務員或行政機關之「違法」行為侵害人民權利,國家對其所為之賠償。
(二)補償
公法上之補償係指行政機關基於公益目的,依法所為之「合法」行為造成人民權利之損害,國家對其所為之補償。
Q. 國立T大學生未經任課教師同意製作「共筆」,而被該校學生獎懲委員會依校規懲處申誡二次。該學生不服提出申訴,經同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決議駁回,則該學生可否再行救濟?又,該學生另行請求提供前揭獎懲會及申評會之書面記錄與全程錄音,如未獲提供者,得否請求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