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制度大變革-從儀式婚改為登記婚

過去我國多年來採行儀式婚, 即只要有公開儀式, 並有兩名以上在場見聞結婚儀式進行之見證人, 那麼在結婚儀式完成的同時, 結婚就合法有效, 新人並不一定要到戶政機關辦理登記。但鑑於實務上常發生弊端, 例如: 有公開結婚儀式卻未辦理登記, 身分證上配偶欄為空白, 讓人誤以為未婚; 也有未舉行公開儀式, 只是雙方親友簽署書面結婚證書即辦理結婚登記, 事後卻經法院確認婚姻不存在等。以致造成身分證配偶欄空白不代表"未婚", 身分證配偶欄有載明配偶, 亦不代表"已婚" 等謬誤之情形。

從儀式婚改為登記婚

民國96年5月23日修正公布民法第982條: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並自公布後一年施行。因此從97年5月23日開始, 結婚必須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 才會發生結婚的效力, 只有公證結婚或舉行婚宴在法律上是沒有結婚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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