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存在人保和物保時的內部分擔問題,96年修正的民法第879條就此部分有明文規定,採人保、物保平等主義,依其內部分擔額各自負擔,超過其分擔額的部份,得向其餘保證人求償。
A向B借貸300萬元,由C為連帶保證人,D則提供價值150萬之土地設定抵押權於B,以擔保B對A之債權。嗣後,A未能如期清償,B乃聲請拍賣D之土地,而受償150萬元。請問:D可否向C求償?若可以則求償金額為何?
本題涉及同一債權存在人保和物保時的內部分擔問題,96年修正的民法第879條就此部分有明文規定,採人保、物保平等主義,依其內部分擔額各自負擔,超過其分擔額的部份,得向其餘保證人求償。依民法第879條第2項規定,債務人如果有保證人時,保證人應分擔的部份,依保證人應負履行責任與抵押物之價值或限定之金額比例定之,本題C和D的責任比例為300萬及土地價值150萬,為2比1,故債務分擔額上,D應分擔300萬X 1/3=100萬,C應分擔300萬X 2/3=200萬。僱D應分擔的金額微100萬,今超出50萬的部份,依民法第879條第2項之規定,抵押人D就其超過分擔額的範圍,得請求保證人C償還。
公寓大廈管理費之實例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