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一、協議先行主義 人民依法請求國家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參見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對於上開請求,應立即與請求人協議,因此所作成之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參見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2項規定)。
二、當事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之情形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11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經請求協議後、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可繼而提起國家賠償之訴: (一)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時; (二)賠償義務機關自當事人提出請求協議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 (三)自賠償義務機關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仍不成立時。
如果具有「特別權力關係」身分而提起行政訴訟時,行政法院應該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