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夫B妻育有C子,婚後A以其名義購買房屋乙棟,A退休後領月退俸6萬元,此外再無其他財產及收入。原本相當無事之家庭,因成年後之C不顧其母反對與D結婚而產生嫌隙,A愛子心切乃私自將僅有之房屋贈與C作為完成結婚登記之賀禮,豈料C於蜜月旅行時竟發生意外死亡,B痛失愛子乃憤而要求與A離婚。二人依法離婚後,B始發現房屋已非A所有,若B與D均未有任何財產,則B與D得主張何種權利?

(一) B可主張的權利:
A、B間沒有特別約定財產,則依法定財產制,B對A可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請求雙方婚後財產差額的一半。本案中A婚後購買的房屋和退休後領月退俸6萬元屬婚後財產。但A將房屋贈與C作為結婚賀禮,會影響到B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對於此種情形民法設有婚後財產保全的相關規定,此時B可依民法第1020條之1行使撤銷權,作法上必須向法院提起訴訟,撤銷A、C間移轉房屋的移轉行為、塗銷移轉登記,使房屋又回歸到A的名下後,再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本案例B沒有任何財產,所以可向A請求婚後財產差額的一半。房屋價值的計算則以A、B二人於婚時的價值計算(一般會請估價師估價)。


(二) D可主張的權利:
D為C的配偶,C死亡,法定財產關係消滅,D可行使民法第1030條之1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請求C婚後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因為依題意D未有任何財產,所以可以先請求C死亡後所留下之婚後財產的一半,之後再依繼承的相關規定,主張繼承遺產,而依民法第1144條的規定和D的父母即A、B同為繼承時,D之應繼分為遺產的二分之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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