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醫療所需的費用:例如住院費,要記得保留收據、證明單。 2. 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 3. 增加生活上需要:例如義肢、拐杖費等費用 4. 所失利益5. 慰撫金:精神賠償。
A女騎乘機車途中,遭受雇於B公司駕駛貨車之C司機撞成重傷。A女經送醫治療後經鑑定已達殘障程度,以致於減少勞動能力。又車禍事件經送鑑定後A女和C分別有30﹪和70﹪之過失。則試問A女應如何A女應如何主張其民、刑事責任較妥?民事責任可請求之損害賠償範圍包括哪些?
C是駕駛貨車之司機,屬於從事業務上之人因過失而致A重傷,在刑事責任上,應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致重傷罪,又本罪依照同法第287條的規定是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必須要由A對C提出告訴,C才須負刑事上的責任。
在民事責任上,C因過失不法侵害A之身體權,其對於A會成立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的侵權行為,所以A可以依照民法第193條規定,請求其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的損害賠償責任,以及依照民法第195條的規定C不法侵害了A的身體法益且情節重大,A受有不是用財產可以衡量的損害(例如:精神慰撫金),也可以請求相當之賠償。
所以A可以請求的範圍就包括了下面所列的事項: 1. 醫療所需的費用:例如住院費、藥品費、看護費…等,要記得保留收據、證明單。 2. 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由法院依據醫師之診斷書、以及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殘廢等級,自行審定喪失勞動能力之損害賠償金額。 3. 增加生活上需要:例如義肢、拐杖費等費用,住院期間所支出之伙食費,往返醫院的交通費等。 4. 所失利益:例如停業損失,被害人因車禍受傷而無法工作的所失新資利益。 5. 慰撫金:肇事人應賠償被害人因車禍所受之心理痛苦,而給予之精神賠償。
但在本題中,因為A和C都有過失,所以依照民法第217條第1項與有過失的規定,C的賠償責任範圍可以予以酌減百分之三十。至於C的雇用人B公司,因為C是因執行職務而為上面所說到的侵權行為,所以依照民法第188條的規定,A可以請求其與C負連帶賠償責任。
「斡旋金」屬於契約之一部份,契約不成立應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