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女請產假才6星期,公司就急著要他收假,已經違反上開勞動基準法的規定。根據同法第78條,可以科處其雇主3萬元以下罰金。於情於法,A女都能理直氣壯地拒絕公司無理的要求。
A女因生產請假在家,不到六星期,公司即派人通知他,因公司業務繁忙請他提早回去上班,但A覺得工作量太大且身體尚未完全恢復,因此予以拒絕。公司認為他產假請太久,如果不回去就要將他解雇。A不想失去工作,但其產假亦未結束,A該如何處理?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8星期。而所謂的分娩是指有生產的事實即算,無論小孩生出來是活產或死產,是婚生或非婚生皆屬之。
因此,A女請產假才6星期,公司就急著要他收假,已經違反上開勞動基準法的規定。根據同法第78條,可以科處其雇主3萬元以下罰金。於情於法,A女都能理直氣壯地拒絕公司無理的要求。
此外,若A女在公司已待滿6個月以上,那麼請產假這段期間的薪水是照領的,即使不滿6個月,也可領一半的薪水,這在同法第50條的第2項有明文規定。亦可參考民國91年3月8日施行的兩性工作平等法(後更名性別工作平等法),在該法的第15條也有關於產假的類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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