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定財產制」為適用,下列題例,A、B應如何主張其權利?例:A男與B女結婚,A婚前購有甲屋,向銀行借款300萬元。B結婚時有存款100萬元。結婚10年後,A、B協議離婚時,其財務狀況如下:A婚後購有乙屋(價值1000萬元,抵押貸款200萬元),汽車一部(價值80萬元),償還婚後銀行貸款300萬元。B婚後購丙屋(價值500萬元),繼承丁屋(價值1000萬元),婚後存款累積利息尚存30萬元,於就婚前半年贈與其母50萬元以為扶養。
現行的夫妻財產制是採法定財產制,A、B可以主張的權利可以參考下面的說明:
(一) A的部分: 現存財產的狀況: 乙屋(價值1000萬元)、汽車一部(價值80萬元)、向銀行借款的300萬(以婚姻關係存續中的財產清償婚前的債務)、購買乙屋的抵押貸款200萬元(婚姻關係中所存續的債務)。所以其剩餘的婚後財產總和為1180萬元(1000萬元加80萬元加300萬元再減掉婚姻關係存續中的債務200萬元)。
(二) B的部份: 現存財產的狀況: 丙屋(價值500萬元)、婚後存款累積利息30萬元、繼承丁屋(價值1000萬元,依據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第1款的規定不列入計算)、婚前半年贈與其母50萬元以為扶養(婚前財產不列入計算)。所以其剩餘的財產總額為530萬元(500萬元加30萬元)。
依照現行的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本文的計算方式,A剩餘的財產總額1180萬元減掉B剩餘的財產總額530萬元,還剩下650萬元,平均後B可以對A請求3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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