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院組織法之規定,下列人員之定義及執掌為何?公設辯護人、司法事務官、法官助理、書記官、公證人、觀護人、執達員、法警、錄事、庭務員,詳見列表。
法院審理訴訟案件,有所謂「陪審制」和「參審制」,其意義為何?我國是否採陪審制或參審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