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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監護

離婚後,擔任監護權之一方可否要求對方要分攤小孩的生活費用?

2011年02月08日
離婚後,擔任監護權之一方可否要求對方要分攤小孩的生活費用?

雖然離婚但對子女扶養是義務

依照民法第1084條及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所以,仍應分攤扶養子女所需的費用,至子女成年為止。

目前有關子女扶養費的計算方式,法院一般均參考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每人每月經常性消費支出,約2萬多元(視各縣市)有以當年度綜所稅扶養親屬寬減額,即每人每月六千多元來計算子女扶養費者。再依父母經濟能力比例分攤,一般均以父母雙方負擔二分之一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