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款為新法修訂之一,原本是這樣規定的:「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刑者。」之所有做了這樣的修正,根據實務見解,本款需被處刑罰經裁判確定者,才有適用餘地。
且實務上也認為,若夫妻共同犯罪者,就很難認為說他們相互間因對方犯罪的結果受有精神上的痛苦。當這種情形發生時,本條款就不適用了。
九十六年五月四日修正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公布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施行之民法親屬篇修正案將「十、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改為「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確定」,因此,未來不管是何種犯罪,只要因為故意犯罪且經法院判處六個月有期徒刑確定,他方配偶即可據此請求離婚,但若是過失犯罪,或故意犯罪而被法院判處六個月以下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確定,則與本項離婚規定不相符合。
未婚生子可以請求扶養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