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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監護

判決離婚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的適用範圍

2009年01月15日
判決離婚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的適用範圍

只要有動手實行,或者先前的準備動作,均依舊構成

殺害他方的殺害意圖,包括殺人未遂跟預謀殺人。所以就算沒殺害配偶成功,只要有動手實行,或者先前的準備動作,均依舊構成此項條款。

按夫妻締結婚姻共組家庭,本應互助互諒,相互扶持,如配偶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婚姻已生破綻,為保護無過失一方配偶之利益,自應准許其請求離婚。

依照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3341號判決:所謂意圖殺害,必須有事實足以證明被上訴人確有殺害之意圖,方能認為合於該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