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害他方的殺害意圖,包括殺人未遂跟預謀殺人。所以就算沒殺害配偶成功,只要有動手實行,或者先前的準備動作,均依舊構成此項條款。
按夫妻締結婚姻共組家庭,本應互助互諒,相互扶持,如配偶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婚姻已生破綻,為保護無過失一方配偶之利益,自應准許其請求離婚。
依照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3341號判決:所謂意圖殺害,必須有事實足以證明被上訴人確有殺害之意圖,方能認為合於該要件。
判決離婚中「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的適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