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屬事件:(一)婚姻

訂婚之法律效果

我國法律雖然未規定要先訂婚才能結婚,然而基於長期以來之風俗民情及慎重起見,一般人結婚前仍然會進行下聘等訂婚儀式。惟一旦訂婚便具有一定之法律效果。

解除婚約-悔婚

依民法第976條規定,具有一定之事由者得解除婚約(有七種事由,包括發現他方又和他人訂婚或結婚;生死不明滿一年;有重大不治之疾;婚約後成殘;婚約後與人合意性交等)

悔婚的賠償及聘金、戒指的返還-時效2年

解除婚約後無過失之一方,還可以向有過失之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財產上及精神上損害若是不具有法律所規定之一定事由,仍要解除婚約,則不僅要對對方負起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如果對方無過失的話,解除婚約之一方還要負起精神損害之賠償責任。還有婚約解除,雙方皆可以向對方要求返還因訂婚所贈與之物品,如聘金、戒指等物。而上面這些權利都必須在二年內行使,否則時效將經過,請求上就有困難。

結婚之要件

怎麼樣才算合法有效的結婚?首先依民法第980條有關適婚年齡規定,男女未滿18歲不得結婚。在未達法定年齡之情況下結婚,其婚姻有可能會被撤銷。不過如果當事人已達適婚年齡,或已懷孕,或當事人結婚已逾一年,就不能再請求撤銷了。又原來舊法結婚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但自97523日開始,結婚,要用書面,而且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當事人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始發生結婚之效力。

夫妻住所之決定-雙方共同協議

傳統觀念認為女性應該嫁雞隨雞,嫁狗隨狗。但現行法律基於兼顧選擇住所之自由及平等原則有關夫妻住所之規定是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立,得聲請法院定之。法院在裁定之前,則以夫妻共同戶籍地推定為其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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