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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仲裁/和解
調解/仲裁/和解
和解有無時間點之限制?隨時都可以和解嗎?
2009年10月29日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77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得隨時和解。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77條第1項規定:「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
隨時
試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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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與和解具有什麼樣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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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先行起訴,可否移付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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