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77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得隨時和解。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77條第1項規定:「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得為之。」
民法第1052條之1【離婚經調解和解成立,法院應通知戶政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