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為有工作物供給契約之法律關係之認定。
爭執所在:工作物供給契約之解釋及適用。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1932號判決)
按承攬關係重在勞務之給付,非如買賣關係重在財產權之移轉,所謂工作物供給契約,即工作物全部材料由承攬人供給者,如當事人之意思重在工作物財產權之移轉時,仍不失為買賣之一種,自不能認係買賣與承攬之混合契約而有承攬關係之存在。
- 案例事實:本案例涉及若因友情或投資考量,出資共同辦某一合夥事業,但根本不過問業務經營者,能否逕認為是合夥人?此涉及是否要負合夥人之連帶無限補充責任之問題。
- 本案例涉及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等,定作人請求承攬人賠償損害時是否仍應先定期催告承攬人修補瑕疵及瑕疵損害賠償請求權與不完全給付而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之關係。
- 本案例為駕駛大貨車不慎、撞及前方同向無照騎乘機車之被害人與後面搭載之配偶,二人均當場死亡。被害人之子,訴請肇事司機賠償損害,駕駛之司機抗辯被害人無照騎車為與有過失,應減免賠償責任。
- 本案例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與民國開發公司訂立「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契約」,將某一國有非公用土地交由該開發公司經營,依契約約定,如該開發公司在土地上與建建築物,必須依建築管理相關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惟國有財產局卻遲遲無法配合提供相關證明檔案,以致開發公司無法申請建築執照,於此情形,該開發公司是否得依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規定,主張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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