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執所在: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之解釋及適用。
法院見解:(最高行政法院98年裁字第3077號裁定)
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規定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抗告人(即原審原告)目前所處之法律狀態,若不尋求判決確認即將受到不利益之效果而言,系爭案件於未來有重複發生危險之可能,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存在。經核系爭考選部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選特字第0971500720號函因97年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已舉行完畢而解消,是撤銷之訴已無法達到抗告人之目的,但抗告人將來若再應考時有重複發生之可能,故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本案例涉及某開發公司聲請停止雲林縣政府處分之執行,原處分裁定內容為「處新台幣30萬元整罰鍰,並命停工及未取得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前不得逕行堆置或操作」。經原裁定以不符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前段規定之停止執行要件駁回。提起抗告,最高行政法院仍採相同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