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涉及抗告人(即原告)報名參加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因不符該考試規則之資格,經考選部(相對人暨被告)予以退件,抗告人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爰以此項考試雖已舉行完畢,但因該爭執事項於未來仍有重複發生危險之可能,實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而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規定,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具有應考資格。
爭執所在: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之解釋及適用。
法院見解:(最高行政法院98年裁字第3077號裁定)
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規定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抗告人(即原審原告)目前所處之法律狀態,若不尋求判決確認即將受到不利益之效果而言,系爭案件於未來有重複發生危險之可能,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存在。經核系爭考選部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選特字第0971500720號函因97年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已舉行完畢而解消,是撤銷之訴已無法達到抗告人之目的,但抗告人將來若再應考時有重複發生之可能,故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 本案例為某受聘國小教師,以個人生涯規劃因素提起辭呈,經校長批准並由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縣府核准備查在案。後該教師請求撤銷辭呈,未被同意。遂提起確認公法契約關係存在之訴,遭無理由駁回。
- 國光客運在其所訂立之工作規則中規定其得以違規懲處為由扣發所僱勞工之薪資。被台北縣政府認定其未將工資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規定,罰鍰五千元,國光客運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
- 本案例涉及稅法上扣繳義務人之法律地位及其責任之問題。
- 本案例為國立空中大學向台北縣政府警察局蘆州分局請求協助所屬員工安全調查,經蘆州分局函復,該名員工於3年內有犯罪記錄等情。該名員工以其未曾犯罪,要求蘆州分局承辦員警更正,迄無結果,乃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規定,提起行政訴訟,確認係爭函無效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