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相驗龍劭華遺體,初步判斷為病死

相驗,指的就是「檢驗屍體」,判斷死者的死亡原因及死亡方式的過程。相驗又可分為「行政相驗」與「司法相驗」兩種,分別由衛生所及地檢署執行。

資深藝人龍劭華於昨晚(14日)被發現昏倒在高雄八五大樓套房內,緊急送醫搶救仍宣告不治,享年68歲。龍劭華的遺體在今天(15日)進行相驗,相驗過程僅僅15分鐘就結束,法醫初步認定龍劭華是因疾病而死亡,家屬對此並沒有意見。在前述的新聞內容中有提到「相驗」一詞,大家對此可能十分陌生,而相驗到底是什麼呢?只要人死亡一定要進行相驗嗎?流程該如何進行?本文以下介紹並說明之。

法律評析

什麼是「相驗」?

相驗,指的就是「檢驗屍體」,判斷死者的死亡原因及死亡方式的過程,然後將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交給家屬,以便辦理後事,例如戶籍除戶,以及殮葬事宜等等。一般來說,如果死者是在醫院內因為疾病因素,於治療過程中死亡的情形(不包括被槍殺、被砍,就醫後病死在醫院等等)這種單純在醫院過世的情況,就會直接由醫院開立死亡證明書。反之,就要進入「相驗」程序,所以並不是每個人死亡就要進行相驗。而相驗又可分為「行政相驗」與「司法相驗」兩種,分別由衛生所及地檢署執行。

行政相驗

在台灣,常見許多長者都會希望最後是在自己最熟悉的家裡安詳地離開人世。這種在家裡病死或自然死亡的情形,因為過世的地點並不在醫院,所以不會由醫院開立死亡證明書,這時就會進入到「行政相驗」程序。

親屬可以直接打電話到衛生所,由衛生所派醫師到場相驗,確認為病死或自然死亡時,由該醫師開立死亡證明書,這時行政相驗程序就完成了。但如果醫師相驗後,認為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的可能,這時依醫師法第16條的規定,則要轉報檢察機關進行司法相驗。

司法相驗

刑事訴訟法第218條規定,如果屬於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的情形,該管檢察官應盡速相驗。也就是說,例如自殺、他殺、車禍死亡及其他意外死亡,都要進行「司法相驗」,目的在於釐清死亡事件中有沒有犯罪的因素在內,如果有,則會繼續進行必要的勘驗跟調查,例如解剖屍體,也因此並非每一次司法相驗都會解剖遺體。

這種情形,通常由警察人員現場初步認定沒有他殺嫌疑後,家屬可以委託殯葬業者將死者遺體移至殯儀館冰存,等待司法相驗,地檢署收到警局通報後,由檢察官與檢驗員(多為法醫)到殯儀館或自宅進行相驗,經勘查屍體整體狀況後,判定死因,如家屬對死因都沒有意見,這時檢察官及檢驗員會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給家屬,其效力等同於醫院所發給的死亡證明書。

相驗的流程圖(作者自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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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訴訟法第218條:「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前項相驗,檢察官得命檢察事務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但檢察官認顯無犯罪嫌疑者,得調度司法警察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依前項規定相驗完畢後,應即將相關之卷證陳報檢察官。檢察官如發現有犯罪嫌疑時,應繼續為必要之勘驗及調查。」

    醫療法施行細則第53條第1、2、3項:「醫院、診所對其診治之病人死亡者,應掣給死亡證明書。醫院、診所對於就診或轉診途中死亡者,應參考原診治醫院、診所之病歷記載內容,於檢驗屍體後,掣給死亡證明書。病人非前二項之情形死亡,無法取得死亡證明書者,由所在地衛生所或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檢驗屍體,掣給死亡證明書。」

    醫師法第16條:「醫師檢驗屍體或死產兒,如為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應報請檢察機關依法相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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