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車禍事件涉及的刑事責任,主要為過失傷害(如被害人受傷)、肇事逃逸(致人受傷而未留在現場),孰料本案竟出現頂替罪的案外案。
社會在走,鈑金厚度要有,但還是要有駕駛道德。魏先生工作需上夜班,某日凌晨4點下班途中,行經路口遭到一台闖紅燈、超速的BMW大7直接撞擊,BMW大7駕駛卻直接肇事逃逸,魏先生受傷暈倒、車輛嚴重受損,半天過後,警方在附近街口找到肇事的BMW大7,但駕駛人不見蹤影,接著一名年輕人A來向警方自首,表示自己是肇事者,車子是跟老闆B借來開的,警方將年輕人A以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罪名移送地檢署,但魏先生認為仍有疑點,加上對方毫無賠償意願,於是來所諮詢律師尋求協助。
車禍事件涉及的刑事責任,主要為過失傷害(如被害人受傷)、肇事逃逸(致人受傷未留在現場),孰料竟出現頂替罪的案外案。
警方把案件移到區公所安排調解,調解時老闆B和年輕人A,以及保險公司都到場,但關於賠償的金額卻都是老闆B在發言,而年輕人A一副搞不清楚狀況的樣子,而保險公司也不太相信A、B兩人,導致調解無法成立,雖然老闆B是車主,但以常理而言,如果是員工A把車借去開,老闆B罵A都來不及了,怎麼可能願意自掏腰包來賠償。
隨後,檢察官通知開第一次偵查庭,傳魏先生及被告年輕人A到庭應訊,魏先生委託李律師出庭,開庭時,檢察官當庭播放車禍的路口監視畫面,年輕人表示開車的是他,當時是老闆B叫自己開車拿資料去金錢豹交給客戶,當時不知道撞到人了,以為是路上的凹洞而已,才直接開車離開。雖然被告不承認犯罪,加以辯解是人之常情,但年輕人A的說詞卻實在不合常理,一方面說是自己開車,但對於過程都交待不清楚,辯稱沒有肇逃的理由也非常奇怪,李律師於庭上即質疑年輕人A的說法漏洞百出,甚有可能是為車主老闆B頂罪。
1.BMW大7車款至少380萬元以上,殊難想像一般車主會同意將車輛交付他人使用。
2.到底有什麼原因急迫到半夜送東西到金錢豹給客戶。
3.年輕人A無法合理交待事故發生後離開現場的緣由。
4.以撞擊力道而言,魏先生的車被撞到快全毀,BMW的安全氣囊一定全部爆開,如果不是肇逃的犯意,怎麼可能繼續行駛離開現場?年輕人A只是出來頂罪的,不知道當時情形,才會作出不合常理的答辯理由。
5.在公所調解時,幾乎都是車主老闆B在跟魏先生討價還價,而年輕人A對BMW大7的車況也一問三不知,顯非駕駛之人。
6.該車有多次出險紀錄,顯然之前車主也常發生事故,案情絕不單純。
楊律師具狀請檢察官針對上開疑點,調閱當天沿路監視器畫面,另外調閱當天年輕人A、車主老闆B的雙向通聯紀錄、基地台發信位址,以證明A、B合謀頂替的事實。
檢察官調查後,以電話的發訊位置,發現年輕人A當時根本就在家裡而不在事故現場,車禍發生後,車主B和年輕人A還有數次的電話聯絡紀錄,檢察官傳喚A、B及魏先生,召開第二次偵查庭,A、B當庭認罪,車主B才是實際肇事的車主,為了脫免責任,才叫涉世未深的A出來頂罪,最後檢察官將肇事者B依過失傷害、肇事逃逸起訴;頂替者A則依頂替罪起訴。
法院審理中,頂替者A及肇事者B仍否認犯行,也未與被害人和解,法官認為肇事者B犯後態度不佳,傷害罪部分判處二個月有期徒刑、肇事逃逸罪判決一年十月有期徒刑;而頂替者A則判處拘役五十日。
車禍是很常見的案件,如果有被告出來自白認罪,地檢署和法院的處理速度都很快,不太會仔細調查,如果本案魏先生及律師未提出頂替的質疑和告發,很有可能就讓車主老闆B逃過一劫,年輕人A變成替死鬼。車禍發生後留在現場,才是正確的觀念,肇事逃逸將面臨1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被關的機率非常高,得不償失;而頂替罪則是2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實務上,如果後來承認頂替,通常拘役數十日(可易科罰金)即可結案,以本案的年輕人A來說,明明不是自己做的,雖然一時不察出來頂替,但後來認罪,仍然還不遲,應可得到從輕處理的結果,不然換成肇事逃逸的刑責,為了不負責任的老闆賠上前途,絕對不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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