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男有強姦已死的女網友的行為,但是因為侮辱屍體罪必須要具有明知其為屍體,而為侮辱行為的犯意。而江姓男子是誤以為該女網友未死,而強姦之,所以應論以強制性交罪即為足夠。
新莊江嫌在網路上找了一名女網友援交,碰面後兩人因為交易金額談不攏,江男憤而用一旁的吹風機電線勒昏這名援交女再性侵,事後才發現自己下手太重,這名女網友早已斷氣。 驚慌失措的江男經過7個小時的天人交戰後,主動打電話向警方自首投案,被警方以殺人罪嫌移送法辦。
女網友雖然與江姓嫌犯援交,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有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但是被害女網友已經身亡,喪失權利能力,所以無法處罰。
而女網友雖然是援交妹,但是就算如此,其仍然有權利決定其與誰合意性交的權益,不會因為其是性工作業,法律就會剝奪她貞操自主權,所以法律仍然會極力捍衛她擁有貞操權。
而江姓嫌犯未經被害女子同意想硬上,縱使他還沒插入,但有此犯意,仍然成立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只是事後要去判斷既遂或未遂的問題而已。但不論既遂未遂,強制性交罪仍然有處罰未遂犯。
而該江姓男子因而致被害人於死,依據刑法第226條第1項前段:「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處罰該江姓男子。
雖然江男有強姦已死的女網友的行為,但是因為侮辱屍體罪必須要具有明知其為屍體,而為侮辱行為的犯意。而江姓男子是誤以為該女網友未死,而強姦之,所以應論以強制性交罪即為足夠。
選罷法修正案,賄選者須繳還選舉補助款、當選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