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程序終止後就沒有希望了嗎?沒有房產、只剩老車,消費者債務清理成功翻身真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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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事實

    委託人古先生
    案件結果法院裁定債務人應予免責
    受任律師天秤座法律事務所律師

    當「活下去」都需要精算到最後一塊錢

    有些債務,不是因為揮霍無度;有些困境,也不是一句簡單的「自己要負責」就能輕易帶過 。

    古先生的人生道路並非一路順遂。在他向法院聲請清算的前後,他所面對的絕非單純「欠債」兩個字,而是一整個家庭沉重的現實生存壓力。法院在審理中查明,古先生先前曾向法院聲請清算,並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然而,由於他名下所有的清算財團財產,根本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定之相關程序費用,經司法事務官裁定清算程序終止確定。依照法律程序,法院接下來必須針對他的現狀再次判斷:他是否還有不應免責的情形。

    在法院通知到場陳述意見時,古先生親自到庭,訴說了自己真實且無奈的處境。他自任職清潔公司,每個月的薪資僅有新臺幣2萬4,000元 。在當時的物價水準下,這樣的收入對一般單身者而言已相當吃緊,更何況古先生的肩膀上還扛著兩代人的生計。他每個月必須從微薄的薪水中,擠出約7,000元來扶養就讀高中的未成年子女,同時還要分擔老父親每個月約5,000元的扶養費。

    古先生向法院主張,自己每月的必要生活費用約為1萬2,000元 。扣除掉自身的必要開銷,以及子女與父親的扶養費後,這2萬4,000元的薪水已經見底,完全沒有任何餘額 。

    為了進一步釐清古先生的真實資力,法院也詳細清查了他的財產與生活狀況。結果顯示,古先生名下沒有任何不動產,僅有的一項財產,是一部車齡高達20多年的老舊汽車 。債權銀行曾具狀請求法院,調查古先生是否有購買商業型保險或領取社會福利津貼。經過多方函詢鄉公所、市公所及縣政府,確認古先生及其女兒、父親均未領取任何社會福利。保險部分,查詢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的系統後,也確認他僅投保了最基本的傷害險 。

    更令人不忍的是,法院卷證顯示,古先生曾入監服刑,這段經歷讓他出監後重返社會的腳步更加步履維艱,經濟能力確實非常有限。這類案件最令人心酸的地方在於:債務人不是不想還錢,而是真的連維持基本生存都已經耗盡了所有力氣。當一個人的收入只夠維持一家老小最底線的生計時,法律所要處理的,就不再只是冷冰冰的帳面數字,而是是否該給予這個在懸崖邊緣掙扎的人,一個翻身的可能。

    律師解說

    天秤座法律事務所律師在此向大家深入解析,這類案件成功的核心關鍵,其實不在於債務人「有沒有收入」,而是在於一個嚴格的法律公式:在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的必要生活費後,是否仍有可供清償的餘額

    依據本件判決所引用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2條規定,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原則上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但這裡的「別有規定」,指的就是同條例的第133條與第134條,這兩條是法院用來檢視債務人是否具有「不免責事由」的兩道大門 。

    首先,我們來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這條法律的重點在於審視債務人是否有固定收入,且在扣除自己與依法應受扶養者的必要生活費後,是否「仍有餘額」。如果有餘額,且普通債權人的分配總額又低於特定標準,法院就應該裁定不免責 。

    但在古先生的案件中,我們協助當事人向法院清楚地攤開了財務結構:

    每月薪資:24,000元

    扣除自身必要生活費:12,000元

    扣除未成年子女扶養費:7,000元

    扣除父親扶養費:5,000元

    最終餘額:24,000 - 12,000 - 7,000 - 5,000 = 0

    法院認可了古先生所列的必要生活費用,均未高於當時衛生福利部公告的臺灣省最低生活費1.2倍標準。既然計算出來的餘額為零,代表他沒有任何可支配的剩餘財產,自然就不符合第133條所規定的不免責要件 。

    其次,是《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這是法院用來判斷債務人是否有「惡意或不誠實行為」的重要防線。例如:是否故意隱匿、毀損財產?是否捏造債務?是否在聲請清算前2年內從事奢侈消費或賭博投機?是否有變造會計帳簿等行為 。

    這往往是許多消債案件成敗的關鍵分水嶺。古先生之所以能順利挺過這關,正是因為經過法院與債權人的嚴格檢視與調查後,確認他完全沒有隱匿財產、處分財產損害債權人或奢侈消費等違反誠信的情形。相反地,卷內的各項證據(如名下僅有老車、無社會福利、僅有傷害險、曾入監服刑等)反而強烈佐證了他資力極度有限、生活確實困難,絕無濫用破產制度之嫌。

    實務建議:如果您也面臨類似的債務困境,想要在清算後爭取免責,最核心的策略絕對不是在法庭上單純地「喊窮」,而是必須提出一套經得起法院嚴格檢驗的客觀證據這包含了您的薪資證明、家庭結構、扶養支出單據、保險狀況與財產清單等。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6條第1項,法院在裁定前會依職權調查,並讓雙方有陳述意見的機會。因此,唯有將生活支出結構誠實、清楚、合理且前後一致地呈報給法院,讓法院真實看見您已毫無清償能力、卻仍勇於面對債務的態度,才能成功爭取到法律給予的重生契機 。

    法院判決

    免責為原則,不免責為例外

    清算程序終止後的審查義務:債務人前已聲請清算並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其後因財產不敷清償清算程序費用而由司法事務官裁定終止確定。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2條規定,本院即應進一步審酌債務人是否有同條例第133條、第134條所定應為不免責裁定之事由 。

    不符第133條之餘額要件:債務人每月薪資扣除自己及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後已無餘額。核與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要件不符,堪認債務人無該條規定之不免責事由 。

    無第134條之不當行為,且債權人需負舉證責任:法院依職權調查,並無事證可認債務人有故意隱匿財產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情事,亦無因消費奢侈商品、服務或從事其他投機行為而負債務。法院特別強調:「消債條例關於清算程序係以免責主義為原則,不免責為例外」倘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所定不免責之情事,自應由債權人具體說明並舉證以實其說。本件既查無相關情事,自無從認定其具不免責事由 。

    綜合以上調查與法理,法院最終依法裁定:債務人應予免責。這份裁定,不僅是法律程序的完結,更是對一位在社會底層努力承擔家庭責任的父親,給予了一次極為重要的制度性救濟與喘息空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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