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我因投資生意失敗,只能依靠以卡養卡方式過生活,而每找正常穩定工作,隨之而來即是法院的扣薪命令,壓的我喘不過氣。而為躲避債務,我全靠臨時工來打工度日,但三餐仍有困難,後期更是失業長達多年,只能依靠太太外出工作來勉強度日。我名下更不敢有任何財產,連我父親留下房子都只能要求父親提前過戶給我兒子。幸好,隨著兒女長大成年,體諒我的困難之處,並鼓勵我勇敢面對債務,讓我下定決心徹底解決債務問題,故來所找楊律師詢問處理方式。
依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債清條例)規定債務人對金融機構有債務時,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須先與銀行協商或聲請法院調解(債清條例第151條第1項)。但是小李的債權人不僅銀行,更有資產管理公司,若僅與銀行達成協商,資產管理公司的債務依然無法獲得解決,故最好的處理方式是向聲請法院調解,由法院開調解庭來確認所有債權人的還款條件。
但小李已經失業多年,若非妻子及子女接濟,日常生活即有困難,故可預見調解勢必無法成立。楊律師評估小李的生活情況後,建議小李直接聲請清算,將本身尚有價值的財產解交給法院作變價分配。
而清算簡單來說就是個人破產,把個人名下所有資產變現後償還給債權人,此程序結果有三種,一是入不敷出,不需再償還任何款項(債清條例第132條);二是兩年內的收入扣除兩年內必要性支出後,所剩之餘額(債清條例第133條);三是償還總債務(包含利息)之兩成(債清條例第134條)。
清算程序過程銀行質疑小李多年失業無收入僅靠妻子與兒女接濟是否屬實,並針對小李父親將房屋提前過戶給小李兒子,是否屬於脫產為由,希望法院駁回清算之聲請,或是裁定償還總債務之兩成(債清條例第134條)。
楊律師整理債務人小李的收支狀況,向法院說明債務人小李失業確實已有數年,若非妻子與兒女接濟,根本難以生活。另對於小李父親將房屋過戶給小李兒子部分,楊律師亦有提出說明,認為房屋過戶之時小李父親尚在人世,故其仍屬於小李父親之財產,而小李父親願意將該筆財產過戶給孫子,於法並無不合,不應該以此做為認定有脫產。而依小李現在之收支狀況,確實已無力清償債務,故請求法院直接裁定免責。
法院審酌國稅局、勞保局等相關書面資料後,認定小李確實已失業數年,其每月支出皆由妻子與兒女接濟,而銀行亦無法明確舉出小李有其他收入之證明。另就房屋部分法院也採納楊律師之說法,認為並無脫產之問題存在,故直接裁定免責(債清條例第132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2、133、1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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