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勞資-公司拒付資遣費,勝訴獲判應給付94萬元

案例事實

委託人蔡先生
案件結果被告公司須給付原告資遣費、未休假工資計94萬餘元、並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
受任律師楊永吉律師、張思涵律師

公司違法未如實給付薪資後,原告就向公司遞出辭呈,也寄出存證信函,以勞基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公司給付資遺費,於法並無不合

蔡先生自89年任職於公司,從基層一路升至經理,長期以來公司對營業部門員工的薪資都會刻意拆成好幾次發放,每月固定10日發放的是工資,有薪資單,其他時候發放的則是用獎金的名義,不過都是每月給付固定金額,有匯款的也有現金發放的,而公司為員工投保的勞保、勞退提繳都只是10月發放的工資數額去保。但公司卻數次將蔡先生應領的「獎金」扣款,甚至直接不給,令蔡先生無法接受,認為公司未如實給付薪資,以存證信函向公司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給付資遺費,但公司仍拒絕給付資遺費,認為蔡先生是自願離職,蔡先生只好到所尋求律師的協助。

律師解說

被告抗辯:

公司老闆認為蔡先生無理取鬧,也派律師出席勞工局的勞資調解,態度強硬,拒絕給付分毫資遺費。公司主張只有每月10日給付的薪水才是工資,其他都是營業獎金,而營業獎金是雇主恩惠性的給付,就算有所減少,也不是所謂的未給付工資,不違反勞基法。另外蔡先生的職位是經理,對於事務管理有決定權,和公司間成立的是委任關係而不是僱傭關係,其實並不適用勞基法,對蔡先生的要求全盤拒絕。

 

原告主張:

楊律師整理相關證據和聲請證人作證後,提出以下主張:

蔡先生和公司間成立的是僱傭關係

僱傭關係著重於人格、經濟、組織上的從屬性,而委任關係則否。蔡先生是一路從基層員工升至經理,勞僱關係從未中斷公司也持續為蔡先生保勞保,而蔡先生對於非一般的報價或事項,也須上報由董事長裁決,而證人即公司員工也如此證稱,所以雙方確實為僱傭關係,有勞基法的適用。

所謂獎金,性質仍屬工資

實際上的獎金,只是公司為了不讓其他部門員工認為營業部門薪水太高,所以才在檯面下用其他方式給付金錢給員工,而且給付時間是持續不斷的給付並不像一般的獎金常常數額會有不同。而公司又辯稱這是董事長個人給予的獎金紅包,但卻有公司財務的簽收單,員工也是跟財務領取,顯然是公司給付的金錢。而蔡先生經律師的建議向勞保局檢舉後,勞保局也認為此獎金為工資,對公司裁罰,都顯示這是工資而不是獎金。

蔡先生終止勞僱關係合法,有權請求資遣費

公司違法未如實給付薪資後,蔡先生就向公司遞出辭呈,也寄出存證信函,以勞基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公司給付資遺費,於法並無不合,也有權依勞基法第38條第4項,請求辭職當年特休假未休的加班費,同時也得要求公司依勞基法第19條發給記載非自願離職之離職證明書。

法院判決

被告公司須給付原告資遣費、未休假工資計94萬餘元、並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

楊律師一路陪同蔡先生出席勞工局調解、提出勞動檢舉及民事訴訟,法官開庭審理後,認為蔡先生主張有理由,不應以「經理」之職位名稱就認為不適用勞基法,而所謂的獎金,實質上仍為工資,公司無權扣發,違法明確,判決公司應給付蔡先生資遺費92萬餘元、未休假加班工資2萬餘元,以及應發給蔡先生記載離職原因為非自願之離職證明書。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