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被求償880萬,如何靠訴訟策略降至75萬?從判決看「勞動力減損」與「看護費」的攻防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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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事實

    委託人趙小姐
    案件結果被告僅需給付 75萬餘元 。 相較於原告起訴請求的 880萬元,成功為當事人減少了超過 91% 的賠償金額,守住了當事人的退休老本。
    受任律師天秤座法律事務所律師

    從驚慌到安定的訴訟旅程

    意外發生的那個午後 這起案件發生一處私人空地。那天下午,趙女士駕駛車輛準備離開,由於空地沙土堆積且場地濕滑,她在倒車時雖已按喇叭示警,但車輛仍因打滑失控,意外碰撞了站在樹旁的原告 。

    雖然刑事部分已被判決過失傷害,但真正的惡夢才剛開始。原告因雙腳及手指骨折,主張自己受有「重傷害」,不僅無法行走,更無法繼續從事代書工作。

    來自法院的「天價」通知 趙女士收到法院寄來的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時,她幾乎崩潰了。原告列出了一張令人咋舌的求償清單:

    • 看護費: 要求賠償7年,共 567萬7,500元 。
    • 勞動力減損: 主張喪失工作能力至83歲,索賠 250萬1,184元 。
    • 精神慰撫金: 開價 200萬元 。 合計超過 880萬元。對於一般家庭而言,這無疑是毀滅性的數字。

    尋求專業:不讓情緒主導,回歸證據對決 趙女士來到天秤座法律事務所求助時,焦慮地問:「我真的要賠這麼多嗎?我是不小心,但我賠不起這個數字...」

    律師安撫了她的情緒,接手案件後,並沒有隨原告的情緒起舞,而是冷靜地審視卷證。律師發現,原告雖受傷是事實,但其求償的計算邏輯充滿了「灌水」與「不實」。原告主張自己是執業代書,卻拿不出近年的收入證明;主張需要終身看護,卻忽略了自己原本就有的舊疾。

    這場官司,不是在爭執「有沒有撞到人」,而是一場關於「損害賠償計算邏輯」的精算戰役。

    律師解說

    在本案中,律師採取了「分進合擊」的訴訟策略,針對原告的三大不合理請求進行拆解。以下是給讀者與潛在當事人的實務建議:

    一、攻防核心:看護費不能用「喊」的 (民法第193條)

    原告主張需要7年的看護費,總計500多萬。這是車禍案件中最常見的爭議點。 律師策略: 我們不否認原告受傷需要照顧,但「需要多久」與「多少錢」必須有醫學依據。我們主張依據醫院的鑑定報告,原告的傷勢僅需「前6個月全日、後6個月半日」的專人照顧 。 此外,原告主張高額看護單價,我們則引用市場行情(全日2,500元/半日1,500元)抗辯 。 結果: 法院採信我方主張,將看護費從567萬砍至 72萬元

    律師建議: 若您是被告,遇到對方主張長期看護,務必聲請法院進行「失能鑑定」,由醫師判斷「有無看護必要」及「期間長短」,切勿被對方的診斷書文字(如「宜休養」)嚇住。

    二、關鍵逆轉:戳破「工作損失」與「勞動力減損」的假象

    原告自稱是代書,要求賠償不能工作的損失及勞動能力減損共計260多萬元。 律師策略: 這是本案勝負的分水嶺。律師深入調查原告的背景,發現了一個關鍵事實:原告在車禍發生前,就已經申請長照服務,且長照需求等級(CMS)已達第4級(中度失能) 。 我們依據 民法第193條第1項 向法院主張:原告在車禍前就已行動不便、需要他人協助沐浴,根本無法證明他在車禍當下還有能力執行代書業務。既然車禍前就沒在工作(或無法證明有收入),就沒有所謂的「工作損失」或「勞動能力減損」 。

    律師建議: 「損害」必須是車禍造成的。如果原告原本就有舊疾或已無勞動能力,律師必須調閱健保紀錄、長照紀錄來證明「現況與車禍無關」。

    三、精神慰撫金的比例原則 (民法第195條)

    原告請求200萬元的精神賠償。 律師策略: 雖然 民法第195條第1項 規定人格權受損可請求慰撫金,但金額需考量雙方身分地位與經濟狀況。我們向法院強調,被告僅是一般民眾,且已誠意面對司法,200萬顯屬過高。 結果: 法院最終將金額核定為 60萬元

    四、最後一道防線:強制險抵扣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

    這是許多當事人容易忽略的權益。 律師策略: 依據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 ,保險人給付的金額,視為損害賠償的一部分,可以先扣除。我們查明原告已領取強制險 79萬8,610元,並堅持在判決金額中扣除。 結果: 這一步驟直接讓被告的實際付款金額,從150多萬再減半至75萬 。

    律師結語: 面對鉅額求償,恐懼是正常的,但不要讓恐懼影響您的判斷。本案證明了,透過專業律師的證據梳理與法律攻防,即使是 880萬的求償,也能還原到合理的法律責任範圍。如果您正面臨類似的車禍賠償難題,歡迎諮詢天秤座法律事務所,讓我們為您爭取應有的權益。

    法院判決

    (1) 關於看護費用的認定

    法院判決指出:「本院審酌現今社會一般照護病人之市場行情...認原告看護費應為72萬元...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 法院完全採納了被告抗辯的鑑定期間(6個月全日、6個月半日),駁回了原告長達7年的無理請求。

    (2) 關於工作損失與勞動能力減損的駁回

    針對原告主張的代書收入損失,法院依據被告提出的證據認定:「原告於車禍前,已因車禍而有行動不便之中度失能情形...原告既無法證明車禍發生時其實際從事代書業務,則原告請求...即屬無據。」針對250萬的勞動力減損,判決書更明確指出:「原告自車禍發生後,已行動不便而處於中度失能狀態...是原告請求勞動能力減損之損失...要屬無據。」

    (3) 關於強制險的抵扣

    法院引用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保險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據此,法院將原告已領取之 79萬8,610元 全數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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