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本案原告本身並未欠退職金管委會的錢,簽發本票給退職金管委會是受公司委託代為清償債務,依民法委任法律關係及保證法律關係,有權請求公司如數償還原告代為清償公司積欠退職金管委會之債務及加計之利息,並提出存證信函、和解契約等為憑,法院判決勝訴。
顏家其於民國89年至90年間曾在一家科技公司擔任總經理。因公司資金短缺,欲向公司之退職金管理委員會借款週轉,惟因公司及負責人債信不良,退職金管委會乃要求顏家其應擔任借款之保證人,公司於是委託顏家其擔任保證人,顏家其並簽發與借款同額本票一張作為擔保。嗣後因公司無法清償退職金管委會乃向顏家其追償,最後雙方以215萬元達成和解,並且由顏家其代公司償還債務。故顏家其委託本所律師起訴主張公司應給付其代償的215萬元。
否認請顏家其擔任借款的保證人,是顏家其基於總經理職務自願擔保公司之借款。
顏家其本身並未欠退職金管委會的錢,簽發本票給退職金管委會是受公司委託代為清償債務,依民法委任法律關係及保證法律關係,有權請求公司如數償還顏家其代為清償公司積欠退職金管委會之債務及加計之利息。並提出存證信函、和解契約等為憑。
民事債權債務-遇債權人惡意強制執行聲明異議,法院撤銷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