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張小姐與配偶於婚後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張小姐原本期待婚姻是兩人一起把家撐起來,但在懷孕、生產與育兒最需要支持的階段,配偶卻經常以工作、聚會、出差為由缺席;即便生產住院期間也未能實際分擔照護,出院後,張小姐仍幾乎獨自承擔育兒與家務。
真正讓張小姐崩潰的,是某次手機訊息跳出後的「不對勁」:她發現配偶與第三人之間,不僅以「老公、老婆」互稱,還有親密照片與影片等內容。對張小姐而言,這不是一時的情緒,而是婚姻信任被反覆踩碎後的現實:她必須在被背叛的同時,繼續獨自照顧年幼孩子。最終,張小姐攜子返娘家分居,婚姻名存實亡。
在天秤座法律事務所介入後,案件策略不是「喊口號式」指責,而是回到訴訟最關鍵的三件事:
(一) 離婚:外遇不必證明「合意性交」也可能成立裁判離婚
法院採用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作為裁判離婚依據;並說明判斷標準在於:婚姻是否已破綻且無回復希望,並以客觀標準觀察「任何人處於同一境況,是否都會喪失維持婚姻意願」。
尤其重要的是,法院明確指出:即便原告未能直接證明被告與第三人有合意性交,只要被告與異性之往來已逾越夫妻忠誠義務的界限、足以嚴重影響夫妻感情,即足以認定婚姻重大裂痕。
實務建議:
(二) 親權與主要照顧者:核心是「子女最佳利益」與「最小變動」
法院援引民法第1055條第1項、第5項與第1055條之1,並說明裁判時應以子女最佳利益為依歸、得參考訪視報告;另提及家事事件法第106條第1項之調查機制。
本案經訪視後,法院認為父母均有親權意願與能力,故採「共同行使親權」;但考量孩子長期主要由原告照顧、現況良好,依「最小變動、繼續照顧原則」維持生活型態,並指定原告為主要照顧者,以符合最佳利益。
(三) 扶養費:不是喊價,而是「需要 × 能力 × 生活水準」的證據戰
法院引用民法第1084條第2項、第1115條第3項、第1116條之2、第1119條等規定,說明父母扶養義務不因離婚或親權安排而免除,並依子女需要與父母經濟能力酌定。
本案法院綜合子女年齡、居住地生活水準、父母收入及照顧投入,認定子女每月所需扶養費24,000元,並以1:2比例分擔,故被告負擔16,000元。
此外,法院並依家事事件法第107條第2項準用第100條第4項,設計「遲誤一期、後三期視為到期」的保障,降低主要照顧者在催討扶養費上的不確定性。
(四) 精神賠償:離婚損害賠償與侵權可併行,但要分清構成
法院明確說明兩條路徑的差異與可併行性:
本案法院最終判決:離婚損害賠償15萬元、侵權非財產上損害20萬元,合計35萬元,並分別依判決所示時間點起算年息5%利息。
#更多文章請搜尋《天秤座法律網》 #加LINE或致電了解免費諮詢 #台中地區不定期&現場免費法律諮詢 #天秤座法律事務所為您服務 #台中律師
家事親子-認領非婚生子女不扶養訴請給付代墊扶養費勝訴,被告應給付已代墊部分及扶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