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在父母親死亡或不適合擔任監護人時,民法第1094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1條規定,可由四親等以內親屬、主管機關、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聲請改定小孩的監護人,藉此保障小孩的權益。
陳小姐的哥哥甲感情關係複雜,未婚和乙生下一子啟豪(化名),甲長期在外工作,而乙在小孩出生6個月後就不知去向,於是啟豪便由姑姑陳小姐從小扶養,陳小姐也將啟豪視如己出,啟豪現在已經上國中了,豈料甲某日突然因為心血管疾病猝逝,辦完喪事後,啟豪的直系血親就只剩下母親乙了,但母親又不知去向,陳小姐不知道未來啟豪的就學、生活要怎麼辦,重要事情需要乙的同意,但根本聯絡不上乙,於是來所尋求律師的協助。
父母為子女當然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若父母一方過世,則剩下的一方則單獨為子女的法定代理人,有關就學、就醫、戶籍、銀行開戶、出國等事情,都需要法定代理人來處理和同意,但啟豪的父親過世了,母親也不知去向,沒有任何的聯絡方式,啟豪的未來真的令人憂心忡忡。
啟豪從出生後6個月就由姑姑陳小姐扶養迄今,啟豪的學校事務都是由陳小姐處理,過去僅有要監護人簽名同意時,陳小姐才會請哥哥甲出面簽名,而平常啟豪學校聯絡簿也都是由姑姑簽名,學校同學也都以為姑姑就是啟豪之母親,學校老師起初也誤認陳小姐為施豪的媽媽。
母親乙顯然已經不適任啟豪的監護人,而陳小姐自幼扶養啟豪,對生活、教育均有清楚瞭解及規劃,又啟豪跟姑姑關係極為親近,故以陳小姐作為啟豪的監護人,應最為適切,陳小姐也表達擔任監護人的高度意願,楊律師便協助陳小姐向法院提出改定監護的聲請。
楊律師具狀向法院提出聲請後,也透過戶政單位聯絡上啟豪的母親乙,在溝通過後,母親乙同意由姑姑擔任啟豪的監護人,但也希望能彌補過去跟啟豪的空白,於是大家在法院成立調解,續由法官裁定改由陳小姐擔任啟豪的監護人,也建立起母親乙和啟豪的會面交往機制,啟豪不但跟姑姑有了更親密的關係,更能支持他的生活成長,也重拾了與生母的關係,形同有了兩位母親,能面向更光明的前程。
家事親子-未取得監護權就不付錢訴請給付子女扶養費勝訴,被告應按月給付115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