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土地合作、出入通道與解約爭議。
契約主要內容包括:
契約中的關鍵條款
從『解約』兩字,看懂契約終止的威力
(一)「解約」其實是「終止」——向後不再生效
系爭契約第2條雖然用語為「解約」,但配合第7條關於「解約後回歸本身土地與資產清算」的內容,法院認為其法律效果並非溯及既往消滅,而是:
契約自終止時點起,向後不再發生效力。
也就是說:
(二)形成權的運用:契約約定「可隨時解約」的實際效果
當契約中明白寫著:「雙方得隨時解約,他方不得有異議」,其實是給予雙方一種形成權——只要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契約關係就會發生變動。
在本案裡:
實務建議: 雖然本案中「口頭終止」得到法院承認,但對一般民眾與企業而言,為避免事後舉證爭議,建議:
(三)不當得利與抵銷:必要時的防禦配套
本案中,被告也提出《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第184條第1項後段(侵權行為)與第334條(抵銷)作為備位抗辯:
雖然法院最後未進一步判斷抵銷是否成立,但這樣的備位設計,對於確保被告法律地位與談判籌碼,仍然相當重要。
(四)給有類似契約的讀者的三點提醒
一旦契約終止,仍持續收取不該收的租金、押金,很可能構成不當得利,反而被對方反制。
(一)法院如何認定契約已終止?
法院首先確認三件事:
法院據此認定:
因此,系爭契約已終止,原告之後便不能再依契約請求租金。
(二)為何原告的租金請求被認定「無理由」?
法院指出:
同時,由於本案原告之主要請求已無理由,其附帶之遲延利息請求一併失去基礎,也一併遭到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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