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終止合作也算數!勝訴:成功免除6萬元租金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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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事實

    委託人朱先生
    案件結果被告全面勝訴,免付6萬元租金,駁回原告全部請求
    受任律師天秤座法律事務所律師

    土地合作、出入通道與解約爭議。

    契約主要內容包括:

    • 原告提供其私人土地,作為被告使用建物的主要進出道路
    • 被告依系爭契約第1條,每月給付新臺幣1萬元,作為租金或使用對價。

    契約中的關鍵條款

    • 第2條後段約定:「甲、乙雙方得隨時解約,另一方不得有異議。」
    • 第7條約定:若雙方無法繼續合作,「解約」時:
      • 雙方回歸各自持有本身土地及地上物所有權
      • 主要進出道路各自為其所有權人所有
      • 乙方不得再佔用甲方土地,人員、車輛不得通行
      • 地下排水、架空電力線不得再穿越甲方土地,須立即拆除等
    律師解說

    從『解約』兩字,看懂契約終止的威力

    (一)「解約」其實是「終止」——向後不再生效

    系爭契約第2條雖然用語為「解約」,但配合第7條關於「解約後回歸本身土地與資產清算」的內容,法院認為其法律效果並非溯及既往消滅,而是:

    契約自終止時點起,向後不再發生效力

    也就是說:

    • 終止前:雙方依契約履行、給付的部分仍有效
    • 終止後:不能再拿原契約條款(例如租金條款)來要求對方繼續給付。

    (二)形成權的運用:契約約定「可隨時解約」的實際效果

    當契約中明白寫著:「雙方得隨時解約,他方不得有異議」,其實是給予雙方一種形成權——只要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契約關係就會發生變動。

    在本案裡:

    • 被告口頭表示終止合作
    • 原告於訴訟過程中亦不否認此事
    • 法院因此認定終止生效,不得再主張契約仍然有效

    實務建議:
    雖然本案中「口頭終止」得到法院承認,但對一般民眾與企業而言,為避免事後舉證爭議,建議:

    1. 終止長期合作或租賃關係時,盡量採書面方式(例如:存證信函、Email、LINE截圖備份)
    2. 清楚寫明:
      • 終止依據的契約條款(如第幾條解約/終止條款)
      • 終止生效日
      • 終止後如何處理押金、剩餘款項與使用狀態

    (三)不當得利與抵銷:必要時的防禦配套

    本案中,被告也提出《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第184條第1項後段(侵權行為)與第334條(抵銷)作為備位抗辯:

    • 指出原告在契約終止後,仍代為收取屬於被告建物房客的租金、拒不返還押金
    • 被告因此得依不當得利與侵權行為請求原告給付94,000元
    • 再以《民法》第334條主張抵銷,即使原告有租金或不當得利請求,也可透過抵銷將之抵銷至零

    雖然法院最後未進一步判斷抵銷是否成立,但這樣的備位設計,對於確保被告法律地位與談判籌碼,仍然相當重要。

    (四)給有類似契約的讀者的三點提醒

    1. 簽約時:看懂「解約/終止」條款
      • 是否規定「任一方得隨時解約,他方不得異議」?
      • 解約後,雙方的土地、建物、設備、管線如何處理?
    2. 要退場時:留下終止的證據
      • 儘量以書面通知,載明終止條款與生效日,避免對方否認。
    3. 有金流往來時:注意雙方誰在收款、誰該退押金

    一旦契約終止,仍持續收取不該收的租金、押金,很可能構成不當得利,反而被對方反制。

    法院判決

    (一)法院如何認定契約已終止?

    法院首先確認三件事:

    1. 兩造確實簽訂土地所有權人合作契約,被告應每月支付1萬元作為租金/使用對價。
    2. 系爭契約第2條後段約定,雙方得隨時解約,另一方不得有異議;第7條進一步規定解約後,雙方回到各自持有本身土地與地上物的狀態。
    3. 被告以口頭方式終止契約,且此事實為原告所承認。

    法院據此認定:

    • 契約中所稱「解約」,依其內容,實際上屬於「終止」而非「解除」
    • 終止的效果,是使契約「自終止時起不再向後發生效力」,而非將過去一筆勾銷

    因此,系爭契約已終止,原告之後便不能再依契約請求租金

    (二)為何原告的租金請求被認定「無理由」?

    法院指出:

    • 原告係以「系爭契約第1條租金條款」為基礎,請求租金6萬元;
    • 然而,該期間契約已經終止,不再有租金條款的拘束力;
    • 故原告依契約主張租金給付,欠缺法律上原因,自然無理由。

    同時,由於本案原告之主要請求已無理由,其附帶之遲延利息請求一併失去基礎,也一併遭到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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