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清晨倒車進停車格的小貨車,撞上直行機車。被告駕駛小貨車沿路行駛,並在左側路邊停車格前準備倒車入格。依規定,倒車應顯示倒車燈光或手勢,並 「謹慎緩慢後倒,注意其他車輛及行人」,但被告卻未妥善注意後方動態,在後方仍有車輛行駛的情況下持續倒車。同一時間,原告騎乘普通重型機車沿同一路段對向直行而來,結果與倒車中的小貨車發生碰撞,造成人車倒地。
如何讓法院認定「主因在對方」?
法律基礎:侵權行為責任+動力車輛責任
本案求償的核心法律依據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91條之2前段:汽車、機車等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負賠償責任。搭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0條第2款:汽車倒車時,應顯示倒車燈光或手勢後,謹慎緩慢後倒,並應注意其他車輛及行人。
因此,只要能證明:
就能依上述法條,請求被告負賠償責任。法院在判決中明確指出,被告倒車時疏未注意後方車輛,確有過失,且其過失行為與本件損害間具相當因果關係。
六大損害項目如何主張?
律師協助原告,依 《民法》第193條、第195條、第196條,逐一計算並舉證各項損害:
實務建議: 發生車禍後,請務必完整保存醫療單據、工作請假紀錄、薪資單、車輛維修估價單、看護相關證明,這些都是法院計算損害金額時最關鍵的證據。
面對「與有過失」:不要怕,重點是比例與原因力
被告在本案中主張:事故是原告「自己撞上來」。法院則依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果,認定:
法院依 《民法》第217條第1項 規定,衡量雙方過失及原因力大小,認為被告應負70%,原告負30%較為公平,並在此基礎上減輕被告需負擔之金額。
律師觀點:
確認加害行為與責任基礎
認定損害項目與金額
依《民法》第193條、第195條、第196條,逐項審酌醫療費、交通費、工作損失、看護費、機車修理費及精神慰撫金,最後合計30餘萬元。
適用「與有過失」減責
遲延利息與假執行
因屬簡易訴訟程序之勝訴判決,法院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宣告原告勝訴部分得為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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