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被說「自己撞上去」怎麼辦? 律師如何用民法+交通規則扭轉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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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事實

    委託人黃先生
    案件結果被告須賠償原告21萬餘元並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遲延利息。
    受任律師天秤座法律事務所律師

    清晨倒車進停車格的小貨車,撞上直行機車。被告駕駛小貨車沿路行駛,並在左側路邊停車格前準備倒車入格。依規定,倒車應顯示倒車燈光或手勢,並 「謹慎緩慢後倒,注意其他車輛及行人」,但被告卻未妥善注意後方動態,在後方仍有車輛行駛的情況下持續倒車。同一時間,原告騎乘普通重型機車沿同一路段對向直行而來,結果與倒車中的小貨車發生碰撞,造成人車倒地

    律師解說

    如何讓法院認定「主因在對方」?

    法律基礎:侵權行為責任+動力車輛責任

    本案求償的核心法律依據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91條之2前段:汽車、機車等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負賠償責任。搭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0條第2款:汽車倒車時,應顯示倒車燈光或手勢後,謹慎緩慢後倒,並應注意其他車輛及行人。

    因此,只要能證明:

    1. 被告在倒車時未盡注意義務(有過失)
    2. 該過失與原告受傷間具「相當因果關係」

    就能依上述法條,請求被告負賠償責任。法院在判決中明確指出,被告倒車時疏未注意後方車輛,確有過失,且其過失行為與本件損害間具相當因果關係。

    六大損害項目如何主張?

    律師協助原告,依 《民法》第193條、第195條、第196條,逐一計算並舉證各項損害:

    1. 醫療費用
      以醫院診斷證明、住院及門診醫療收據為憑,法院全額採認。
    2. 交通費用
      以就醫往返之計程車車資試算與相關收據作為證明,獲法院肯認。
    3. 不能工作之損失
      • 《民法》第193條第1項:身體健康受損,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者,得請求賠償。
      • 透過薪資單、請假紀錄,計算住院與休養期間的薪資減少。
    4. 看護費用
      • 雖然實際照顧者為家人,未必有實際給付現金,但最高法院見解認為:親屬看護所付出的勞力仍可視為可賠償之損害,不應讓加害人「因被看護人有親情照顧而得利」。
      • 依行情表與診斷書所載需他人照護期間,按每日 2,400 元計算 28 天,法院全額採認。
    5. 機車修理費
      • 《民法》第196條:物被毀損,可請求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以必要修復費為標準。
      • 法院考量機車已使用一定年限,依折舊計算後認定合理修復金額為 12,435 元,超過部分不予採認。
    6. 精神慰撫金
      • 《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身體、健康遭不法侵害者,得請求相當金額之慰撫金。
      • 法院綜合雙方教育程度、職業、收入、加害行為態樣及受傷程度後,核定 50,000 元為相當金額。

    實務建議:
    發生車禍後,請務必完整保存醫療單據、工作請假紀錄、薪資單、車輛維修估價單、看護相關證明,這些都是法院計算損害金額時最關鍵的證據。

    面對「與有過失」:不要怕,重點是比例與原因力

    被告在本案中主張:事故是原告「自己撞上來」。法院則依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果,認定:

    • 被告倒車未注意後方車輛,是肇事主因
    • 原告行經停車格路段未充分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次因

    法院依 民法》第217條第1項 規定,衡量雙方過失及原因力大小,認為被告應負70%,原告負30%較為公平,並在此基礎上減輕被告需負擔之金額。

    律師觀點:

    • 很多當事人聽到「你也有過失」就以為自己不可能拿到賠償,這是一個常見迷思。
    • 實務上關鍵常常不是「有沒有過失」,而是「過失比例」與「誰是主因、誰是次因」。
    • 即使有部分疏忽,只要透過鑑定、現場圖、照片與專業法律主張,仍有機會讓對方負擔較高比例責任,就像本案最終仍拿到70%的賠償。
    法院判決

    確認加害行為與責任基礎

    • 被告倒車時未謹慎注意後方車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0條第2款
    • 《民法》第184條、第191條之2,構成過失侵權與動力車輛駕駛人責任。

    認定損害項目與金額

    《民法》第193條、第195條、第196條,逐項審酌醫療費、交通費、工作損失、看護費、機車修理費及精神慰撫金,最後合計30餘萬

    適用「與有過失」減責

    • 原告騎車行經停車格路段時,未盡注意車前狀況,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款
    • 法院依 民法》第217條第1項,認被告負 70%,原告負 30%。

    遲延利息與假執行

    • 《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被告須就21餘萬元按年利率5%支付遲延利息。

    因屬簡易訴訟程序之勝訴判決,法院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宣告原告勝訴部分得為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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