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閃黃燈與閃紅燈交會路口的碰撞,被告明知行經閃黃燈路口,依法應減速慢行、隨時準備停車,卻疏未注意交岔路況。原告貿然搶先左轉,且一度逆向跨越分向限制線,最終與被告車輛發生碰撞,造成人車倒地、受傷。
如何具體化、證明原告的各項損害?
在原告被鑑定為「肇事主因」的前提下,如何爭取合理的過失比例與賠償金額?
(1)先確立侵權責任與因果關係
法院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以及第191條之2規定動力車輛駕駛人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時,應負賠償責任,本案屬典型交通事故侵權行為。經由刑事簡易判決與事故鑑定資料,法院認定被告未依閃黃燈義務減速慢行、注意安全,與原告受傷之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因此必須負擔一定比例之損害賠償責任。
(2)損害項目逐一攻防
(3)與有過失下仍應積極求償
本案最大爭點在於:原告被鑑定為肇事主因。
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與交通事件裁決處皆認定:
法院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就損害發生與擴大之原因綜合判斷,認為原告未依閃紅燈義務先停車禮讓幹線道車輛,確實對事故負有較重責任,最後將過失比例定為:
在此情況下,我們的攻防重點,是讓法院充分理解被告在閃黃燈路口未減速、未作隨時停車準備的危險性,爭取到合理的30%賠償比例,避免原告權益被過度壓縮。
給民眾的具體建議:
(1)適用法條總整理
本案法院主要引用之《民法》條文包括:
法院先計算出原告全部損害為43萬餘元,再乘以被告應負擔之30%過失比例,得出12萬餘元的最終金額,並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送達翌日起,按年利率5%計算遲延利息。
(2)對一般車禍當事人的啟示
律師就是在這些繁複的法律計算與責任爭議中,替當事人站在最前線,把原本可能被忽略的損害,一一具體化、法律化,最後轉化成判決書上具體的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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