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強制執行+確認債權不存在:120 萬賭債本票,如何在法院翻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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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事實

    委託人林先生
    案件結果從被強制執行,到成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受任律師天秤座法律事務所律師

    朋友合夥、簽賭往來,最後變成 120 萬本票。

    原告與被告原本是朋友,並曾一同合夥經營事業,雙方互動頻繁,看似信任關係良好。後來,原告得知被告有經營賭博性質的活動,便開始透過對方參與簽賭。長期下來,兩人之間形成頻繁的「賭資往來」。

    律師解說

    (一)先問自己:你真的「欠」這張本票嗎?

    很多人收到本票、存證信函或強制執行通知時,第一個反應都是:「完了,我是不是一定要還?」但在法律上,本票雖然是 文義清楚、形式嚴格的票據,其背後仍然有一個「原因關係」——可能是借款、買賣、投資,或者像本案一樣,是賭博債務

    票據法第13條,原則上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前手間的抗辯,對抗執票人;但若兩造本身就是直接前後手(發票人與執票人同一交易對象),發票人得以其與執票人間的原因關係,對執票人提出抗辯。

    本案即是典型的「直接前後手」情形,因此我們得以主張:

    這張本票是基於違法的賭博行為,不是合法借款,自然無合法債權可言。

    (二)賭博債務為何「本來就無效」?

    我國刑法第266條至第270條對賭博行為設有犯罪規定,表示賭博乃法律所禁止之行為。進一步依民法第71條:「法律行為,違反禁止規定者,無效。」
    以及民法第72條:「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法律行為,無效。」

    因此:

    • 賭博行為本身違法
    • 基於賭博所形成的「賭債」,也不會形成合法的請求權
    • 拿來清償賭債的本票,其「原因關係」自然是無效的

    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形式上有一張本票存在,債權人也不能藉此主張合法債權,更不能藉此合理地執行債務人財產。

    (三)證據關鍵:LINE 對話紀錄如何成為致勝武器?

    本案關鍵證據之一,是原告保存的 LINE 對話紀錄。法院從對話中看到:

    -「餘900000」、「這禮拜有號碼嗎」、「26,30」等字句-「收69000……餘43900寄喬發」、「原告麻煩你幫我收第三人73800」等明顯與押注、派彩、結算有關的內容這些皆與日常借款或商業往來明顯不同,更接近賭博活動的語境。

    被告雖否認對話紀錄是自己所為,但法院綜合以下事實認定:

    1. 對話期間長時間連續、內容一貫
    2. 對話一方曾傳送 戶名為「被告」之存摺封面
    3. 被告亦承認曾自該帳戶提領 70 萬與 50 萬現金

    法院因此認定,對話對象就是被告本人,進而相信原告所述「雙方存在賭博往來」為真。

    律師建議:

    • 與對方的 LINE、簡訊、通訊軟體紀錄,務必保留。
    • 涉及金流往來的截圖、存摺封面、轉帳資訊,都可能成為關鍵證據。

    (四)程序策略:同時啟動「確認之訴」與「停止強制執行」

    在強制執行已經開始的情況下,若僅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執行程序原則上仍會繼續。這是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的規定:「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因此,本所同步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向法院聲請:

    在發票人已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的前提下,請法院准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法院審酌:

    • 執行名義債權金額為120萬元
    • 債權人可得之利息,係依其請求按年息6%計算
    • 預估第一、二審簡易程序總審理期間約3年

    遂以:

    120 萬 × 6% × 3 年 = 216,000

    作為可能遲延受償利息損害之金額,裁定原告供擔保216,000元 後,停止執行。

    實務重點:

    • 若你正在被本票強制執行,又認為本票背後原因有問題
    • 「提起確認之訴」+「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是一組極為重要的防禦工具。
    法院判決

    為何會認定「本票債權不存在」?

    程序上:原告具備「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法院首先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審查原告是否有提起確認之訴的「法律上利益」。

    本案中:

    • 被告已持本票聲請裁定並進入強制執行
    • 原告是否須負擔本票債務,存在重大不確定與危險

    法院認為:

    原告透過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可一舉排除不安狀態,因此,具備「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訴訟在程序上是合法的。

    實體上:兩造為直接前後手,得以原因關係抗辯

    法院再次說明票據法理:

    • 票據原則為「無因證券」,權利義務依票面文義決定
    • 但對於發票人與執票人為直接前後手的情形,發票人可以兩造間原因關係的抗辯,對抗執票人。

    本案中,原告主張原因關係是賭債,被告則主張是借款。

    法院認為:因雙方對原因關係有爭執,應由主張「原因關係為賭博」的一方(原告)先負舉證責任。

    證據評價:LINE 對話+存摺封面+提款事實

    在前述證據綜合評價後,法院採信:

    • LINE 對話內容與賭博活動相關
    • 對話者身份與被告一致

    因此認定:

    原告確實是因賭博往來所形成 120 萬元「賭債」,才簽發系爭本票交付被告。

    法律評價:賭債違法,原因關係無效,本票債權不存在

    法院進一步指出:

    • 賭博行為違反刑法相關規定,屬法律所禁止且違反公序良俗之事
    • 民法第71、72條,基於此種違法原因關係所為之法律行為,屬無效
    • 被告對原告並不存在合法的債權原因關係,自不生本票債權。

    因此,法院最後判決:

    原告主張系爭本票係基於賭博之違法原因關係所簽發,請求確認被告持有該本票債權對原告不存在,有理由,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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