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朋友合夥、簽賭往來,最後變成 120 萬本票。
原告與被告原本是朋友,並曾一同合夥經營事業,雙方互動頻繁,看似信任關係良好。後來,原告得知被告有經營賭博性質的活動,便開始透過對方參與簽賭。長期下來,兩人之間形成頻繁的「賭資往來」。
(一)先問自己:你真的「欠」這張本票嗎?
很多人收到本票、存證信函或強制執行通知時,第一個反應都是:「完了,我是不是一定要還?」但在法律上,本票雖然是 文義清楚、形式嚴格的票據,其背後仍然有一個「原因關係」——可能是借款、買賣、投資,或者像本案一樣,是賭博債務。
依票據法第13條,原則上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前手間的抗辯,對抗執票人;但若兩造本身就是直接前後手(發票人與執票人同一交易對象),發票人得以其與執票人間的原因關係,對執票人提出抗辯。
本案即是典型的「直接前後手」情形,因此我們得以主張:
這張本票是基於違法的賭博行為,不是合法借款,自然無合法債權可言。
(二)賭博債務為何「本來就無效」?
我國刑法第266條至第270條對賭博行為設有犯罪規定,表示賭博乃法律所禁止之行為。進一步依民法第71條:「法律行為,違反禁止規定者,無效。」 以及民法第72條:「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法律行為,無效。」
因此:
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形式上有一張本票存在,債權人也不能藉此主張合法債權,更不能藉此合理地執行債務人財產。
(三)證據關鍵:LINE 對話紀錄如何成為致勝武器?
本案關鍵證據之一,是原告保存的 LINE 對話紀錄。法院從對話中看到:
-「餘900000」、「這禮拜有號碼嗎」、「26,30」等字句-「收69000……餘43900寄喬發」、「原告麻煩你幫我收第三人73800」等明顯與押注、派彩、結算有關的內容這些皆與日常借款或商業往來明顯不同,更接近賭博活動的語境。
被告雖否認對話紀錄是自己所為,但法院綜合以下事實認定:
法院因此認定,對話對象就是被告本人,進而相信原告所述「雙方存在賭博往來」為真。
律師建議:
(四)程序策略:同時啟動「確認之訴」與「停止強制執行」
在強制執行已經開始的情況下,若僅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執行程序原則上仍會繼續。這是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的規定:「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因此,本所同步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向法院聲請:
在發票人已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的前提下,請法院准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法院審酌:
遂以:
120 萬 × 6% × 3 年 = 216,000元
作為可能遲延受償利息損害之金額,裁定原告供擔保216,000元 後,停止執行。
實務重點:
為何會認定「本票債權不存在」?
① 程序上:原告具備「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法院首先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審查原告是否有提起確認之訴的「法律上利益」。
本案中:
法院認為:
原告透過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可一舉排除不安狀態,因此,具備「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訴訟在程序上是合法的。
② 實體上:兩造為直接前後手,得以原因關係抗辯
法院再次說明票據法理:
本案中,原告主張原因關係是賭債,被告則主張是借款。
法院認為:因雙方對原因關係有爭執,應由主張「原因關係為賭博」的一方(原告)先負舉證責任。
③ 證據評價:LINE 對話+存摺封面+提款事實
在前述證據綜合評價後,法院採信:
因此認定:
原告確實是因賭博往來所形成 120 萬元「賭債」,才簽發系爭本票交付被告。
④ 法律評價:賭債違法,原因關係無效,本票債權不存在
法院進一步指出:
因此,法院最後判決:
原告主張系爭本票係基於賭博之違法原因關係所簽發,請求確認被告持有該本票債權對原告不存在,有理由,應予准許。
#更多文章請搜尋《天秤座法律網》 #加LINE或致電了解免費諮詢 #台中地區不定期&現場免費法律諮詢 #天秤座法律事務所為您服務 #台中律師
民事損害賠償-房租被侵吞訴請損害賠償及返還不當得利勝訴,被告須返還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