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兩筆祖產、二十多位共有人,卡了多年分不清
土地多年來一直維持「多人共有」,加上上代共有人死亡後,繼承人尚未全部辦妥繼承登記,導致:
原告希望:
共有土地,不是不能分,而是要「分得好」
民法第 823 條第 1 項明確規定: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也就是說,只要:沒有約定一定期間不得分割,且不屬於「因物之使用目的不得分割」的特殊情況(例如共有的樓梯間等)任何一位共有人,都有權主張分割,其他共有人不能以「我不要分」為由,永遠把土地卡住。
實務上常見情況是:
依民法第 759 條規定,未登記前雖不得單獨處分,但法院得在分割訴訟中,一併處理繼承登記與分割問題。 本案即引用最高法院 69 年台上字第 1012 號判決意旨,說明實務允許:先命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再由繼承人參與分割。
民法第 824 條第 2、3 項規定:
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字第 926 號判決也提醒,法院選擇分割方式時,應考量:
在本案,我們主張與其把土地賣掉,讓大家一起分錢,不如:
本案特別之處在於:
依民法第 824 條第 5、6 項:
共有人相同或部分相同之相鄰不動產,得經多數共有人同意後,請求合併分割。
法院審酌:
若您家中也有類似的「多人共有祖產土地」,建議:
若協議多年無結果,可由其中一位共有人提起「裁判分割共有物之訴」,交由法院依民法第 823、824 條裁判。
法院首先認定:
因此,依民法第 823 條第 1 項,原告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請求具有法律依據。
法院指出,共有人部分相同的相鄰不動產,可經過多數同意後合併分割。 本案中,除個別被告外,並無多數共有人堅決反對合併分割,故認為「合併分割系爭二筆土地」符合法條要件,進一步採納地政分割圖。
法院具體說明採認我方方案的理由:
綜合而言,法院認為我方方案在法律上合於民法第 823、824、824-1 條,在事實上更兼顧經濟效益與公平,因此判決准予依原告方案分割,是本案勝訴核心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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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不動產物權-訴請履行贈與契約勝訴,被告應完成繼承登記並移轉所有權予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