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袋地變臨路建地!共有人土地分割判決,讓多年卡住的祖產終於能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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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事實

    委託人梁先生
    案件結果成功爭取「獨立臨路建地」,讓祖產真正可利用。原告達成最重要的核心目標——取得一筆完整、臨路、可建築使用的獨立土地。
    受任律師天秤座法律事務所律師

    兩筆祖產、二十多位共有人,卡了多年分不清

    土地多年來一直維持「多人共有」,加上上代共有人死亡後,繼承人尚未全部辦妥繼承登記,導致:

    • 想蓋房子的人,無法確認自己究竟有哪一塊地可以用
    • 想出售的人,也因為權利關係複雜、未分割,難以找到買方
    • 共有人間對於「到底要怎麼分」意見分歧,協商多年無果

    原告希望:

    1. 能夠從這兩筆共有土地中,分出一塊屬於自己、臨路、地形方正的土地
    2. 不再陷入「數十人共有、誰都無法實際使用」的僵局
    3. 兼顧自身權益,也盡量減少其他親屬拆屋還地的損失
    律師解說

    共有土地,不是不能分,而是要「分得好」

    1. 法律基礎: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民法第 823 條)

    民法第 823 條第 1 項明確規定: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也就是說,只要:沒有約定一定期間不得分割,且不屬於「因物之使用目的不得分割」的特殊情況(例如共有的樓梯間等)任何一位共有人,都有權主張分割,其他共有人不能以「我不要分」為由,永遠把土地卡住。

    1. 歷次繼承未登記,也能一併處理(民法第 759 條)

    實務上常見情況是:

    • 上一代的共有人早已過世
    • 子孫尚未辦妥繼承登記
    • 土地登記簿上仍是「已亡者」的名字

    依民法第 759 條規定,未登記前雖不得單獨處分,但法院得在分割訴訟中,一併處理繼承登記與分割問題
    本案即引用最高法院 69 年台上字第 1012 號判決意旨,說明實務允許:先命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再由繼承人參與分割。

    1. 法院如何選擇分割方式?(民法第 824 條)

    民法第 824 條第 2、3 項規定:

    • 原則上,以原物分配為主
    • 有必要時,才改採
      • 將土地變賣、價金分配
      • 或一部分實物分配、一部分變賣
      • 或以金錢找補差額

    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字第 926 號判決也提醒,法院選擇分割方式時,應考量:

    • 土地性質、使用現況
    • 共有人利害關係與經濟效益
    • 分配後各部分的價值是否大致相當

    在本案,我們主張與其把土地賣掉,讓大家一起分錢,不如:

    • 讓原告先取得一筆完整、方正、臨路的獨立土地
    • 其餘再依應有比例繼續共有,以保留未來彈性
    1. 為何要「兩筆土地合併分割」?(民法第 824 條第 5、6 項)

    本案特別之處在於:

    • 二筆地號互相緊鄰
    • 共有人部分重疊,且允許合併分割的法定條件已具備

    依民法第 824 條第 5、6 項:

    共有人相同或部分相同之相鄰不動產,得經多數共有人同意後,請求合併分割。

    法院審酌:

    • 準備程序中,多數共有人並未反對合併分割
    • 合併後可把零碎權利整合,畫出較方正的地塊
    • 更有利於未來作為「乙種建築用地」實際使用
    1. 實務建議

    若您家中也有類似的「多人共有祖產土地」,建議:

    1. 先釐清權利人:確認有無過世共有人,繼承人是誰。
    2. 調閱土地登記謄本與地政測量成果:了解地形、面積、臨路情況。
    3. 與專業律師與地政專業合作設計分割方案:避免袋地、L 形地,盡量劃出方正、臨路、可建築的地塊。

    若協議多年無結果,可由其中一位共有人提起「裁判分割共有物之訴」,交由法院依民法第 823、824 條裁判。

    法院判決
    1. 確認原告有請求分割之權利(民法第 823 條)

    法院首先認定:

    • 系爭兩筆土地確為原告與多名被告共有
    • 共有人間並無「不分割之約定」,亦不屬不能分割之物。

    因此,依民法第 823 條第 1 項,原告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請求具有法律依據。

    1. 合併分割的合法性(民法第 824 條第 5、6 項)

    法院指出,共有人部分相同的相鄰不動產,可經過多數同意後合併分割。
    本案中,除個別被告外,並無多數共有人堅決反對合併分割,故認為「合併分割系爭二筆土地」符合法條要件,進一步採納地政分割圖。

    1. 為何選擇原告方案而不採被告方案?(民法第 824 條第 2、3、4 項)

    法院具體說明採認我方方案的理由:

    1. 地形與臨路條件最優
      • 分割後各部分土地地形方正,均臨北側道路,不會產生「袋地」。
      • 對未來作為建地使用最為有利。
    2. 各共有人分配之臨路面積、整體面積與其應有部分比例大致相當
      • 兼顧公平,避免有人分到「好地」、有人分到「不好用的角落地」。
    3. 原告部分不牽涉現存建物,可大幅降低拆屋還地成本
      • 原告分得西側無建物部分,不會逼迫其他家族拆屋。
    4. 不需金錢找補,避免後續抵押權、清償問題(民法第 824 條第 3 項、824-1 條)
      • 各共有人分得之面積與應有部分相同,不必做價值差額的補償。
      • 已存在的最高限額抵押權則依民法第 824 條之 1,由權利人抵押權「移存」於其分得之土地部分即可,權利不受影響。
    5. 維持乙部分共有,較符合實際建築規劃需求(民法第 824 條第 4 項)
      • 若再把乙部分細分成太多小塊,將來可能無法符合建蔽率、容積率與法定空地規定,反而讓土地難以使用。
      • 法院依第 824 條第 4 項認為:就共有物之一部分維持共有,反而比較合理。
    6. 被告提出的「方案」存在 L 形地、袋地風險
      • 使原告與主要共有人分得 L 形地塊,利用與交換價值降低,且未達到「簡化共有關係」的目的。
      • 因此法院明確表示「不採」被告方案。

    綜合而言,法院認為我方方案在法律上合於民法第 823、824、824-1 條,在事實上更兼顧經濟效益與公平,因此判決准予依原告方案分割,是本案勝訴核心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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