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被繼承人親自書寫遺囑,後經民間公證人認證。遺囑大意為:
被繼承人過世後,兩兄依遺囑完成不動產遺囑繼承登記。原告認為:
遺囑分配使兩兄取得全部房地,對其極不公平
重點一:經公證的自書遺囑,要推翻並不容易
民法第1190條規定,自書遺囑必須由遺囑人「親筆寫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還要註明並再簽名。
本件遺囑又經公證人依 公證法第101條第1項 認證,依 民事訴訟法第358條第1項,具有「真正推定」效力:
只要是經公證人認證的私文書,就推定是出自該名義人;如要否認,必須提出足以推翻推定的反證。
本案中,原告雖質疑筆跡及內容評價不實,但:
實務提醒:
重點二:遺囑可以偏心,但不能侵犯「特留分」
雖然遺囑有效,但法律仍設有「特留分」制度保護近親繼承人。
法院依 民法第1173條、1224條、1225條,先計算被繼承人全部遺產價值(扣除喪葬費用及遺產管理必要費用),再依子女特留分比例(應繼分 1/4 × 特留分比例 1/2 = 1/8)算出每人最低應保有的額度。本案計算結果:
而依遺囑分配結果,原告實際可得的存款與既領金額合計仍不足上述特留分,因此法院認定其特留分遭侵害,原告得依 民法第1225條 行使扣減權,讓侵害特留分部分的遺囑於該範圍內失效。
重點三:用金錢補償特留分,兼顧家族與居住需求
依 民法第1165條,被繼承人可以在遺囑中指定遺產分割方法,繼承人原則上應尊重其意思;而 民法第824條、第830條 也允許在共有物分割時,以「原物分配 + 金錢補償」方式處理。
本案經律師協助溝通與主張:
實務建議:
但補償金額、估價日期與利息起算點,均牽涉專業法律與鑑價爭點,宜盡早委託專業律師處理。
(1)確認之訴有法律上利益
法院先依 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肯認原告就「遺囑是否有效」確有法律上不安狀態,理論上具有提起確認之訴的利益;只是最後在實質審查上,認定遺囑並未違反 民法第1190條,故駁回先位之訴。
(2)公證自書遺囑之真正性推定
依 民事訴訟法第358條、公證法第101條,經公證人認證之自書遺囑,推定為真正。原告提出的懷疑與證人證述,未足以推翻此推定,調查局亦未能做出否定鑑定,故法院認定遺囑有效。
(3)特留分計算與侵害認定
法院依據:
經計算後,認定原告可得特留分為 1/8,金額約 500餘萬元,明顯高於其依遺囑實際可得部分,因此判決其行使特留分扣減權有效,命兩兄以金錢補足。
(4)分割方式與費用負擔
訴訟費用:依 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考量遺產分割訴訟的特殊性及兩造皆受利益,由雙方按取得遺產之價額比例共同負擔,而非單純由「敗訴方」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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