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買方(當事人原告)經不動產仲介公司媒合,以1,400萬元購買某處7樓及增建之8、9樓房屋與其坐落土地;賣方於「標的物現況說明書」就「是否有滲漏水情形」勾選「否」。完成交屋後,隔日買方即陸續發現多處滲漏。
(1)出賣人之瑕疵擔保與不完全給付 依民法第354條、第373條,出賣人對於危險移轉時存在之物之瑕疵負擔保;且賣方於現況說明書保證「無滲漏」,交屋後仍發生漏水,構成不完全給付,可依民法第360條請求損害賠償(包含履行利益與固有利益)
(2)利息與遲延責任 無確定期限之金錢給付,經起訴狀或辯論意旨狀送達即視同催告,遲延自翌日起計年息5%(民法第203、229、233)。法院分段核定起息日與金額,確保買方之時間價值。
(3)仲介之調查與告知義務 仲介不僅是「牽線」,依法必須就可得知之瑕疵盡合理調查並據實告知(民法第565、567),且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2明定:應提供必要資訊、告知專業可查之瑕疵、協助必要檢查。若僅在走道目測、未查訪承租人、未向屋主調閱養護修繕紀錄,即難謂盡職;違反義務者,依民法第224、571條,不得請求報酬,既收取者應返還(或構成不當得利民法第179)。
(4)買賣契約簽約與交屋流程的「三步防線」建議 1)文件防線:現況說明書務必逐項核對並保留對話紀錄、勾選紀錄與簽名版本;一旦賣方保證無滲漏,日後即為瑕疵擔保判斷的重要依據。 2)實勘防線:交屋前要求「淋水測試/頂樓蓄水測試/外牆紅外線或水密檢測」;若為套房滿租,仍可在租屋協助下逐一勘檢或以分時預約進場檢測。仲介有義務協助安排必要檢查。 3)證據防線:交屋當日與翌日發現之異常,應即刻拍照、錄影、留存含日期之影像、與賣方及仲介之文字催告,必要時申請專業鑑定,以建立「瑕疵存在於危險移轉前」之證據鏈。
法院採信專業鑑定,認定多處漏水之成因(外牆接縫、屋頂防水層、樓板穿孔與排水坡度等)屬交屋前即已存在之瑕疵;賣方既於現況說明書保證「無滲漏」,構成民法第354條瑕疵擔保與第360條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要件,故判賠修復合計125萬餘元。並明示本案係依第360條請求,不受第365條6個月除斥期間之限制,適用民法第125條15年時效;賣方「逾期」抗辯駁回。 仲介部分,法院依民法第565、567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2,認定其調查與告知明顯不足(僅走道目視、未查訪承租人、未調閱養護紀錄),違反專業義務,依法不得請領報酬,據此判令返還已收之28萬元;相關利息與假執行之宣示亦一併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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