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當事人關係:上訴人與其配偶(稱丙)係合法婚姻關係;當事人被上訴人(稱乙)因工作而與丙相識。
爭執核心:上訴人主張A日晚間兩人在暗巷獨處一小時,B日晚間則同往丙租屋處約一小時多,並指乙曾對律師事務所人員表達「有交往」。
被上訴人說明:A、B二日的會面,係因乙配偶將於7月生產,被邀至租屋處挑選/確認二手嬰兒用品;會面時間晚,是因乙任職單位,工作至晚間10時。
本案屬「侵害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是否成立的判斷。實務一貫見解指出:侵害並不以通姦為限,但須有逾越一般異性社交之不正常往來,達到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與幸福的程度。若僅為社會通常可容忍之互動,即不構成侵權。
(一)侵權行為一般構成要件
(二)身分法益侵害的判斷密度 法院採取「社會通念+整體情境」檢驗:互動頻率、時間地點、舉止型態、是否有親密行為或曖昧訊息、第三人客觀可辨之行為態樣等。單一次或數次的晚間接送、至住所挑選嬰兒用品,若無親密互動、無曖昧對話、無遮掩規避之異常行徑,通常難以逾越正常社交分際。
(三)蒐證與舉證策略建議
(四)給當事人的三點提醒
對一般民眾:不影響婚姻之一般社交自由受保障,但與已婚人士互動仍宜公開透明、避免單獨密閉或難以自證清白之情境,降低爭議風險。
更多文章請搜尋《天秤座法律網》 #加LINE或致電了解免費諮詢 #台中地區不定期&現場免費法律諮詢 #天秤座法律事務所為您服務 #台中律師
民事債權債務-錯誤查封非債務人財產,訴請第三人異議之訴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