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戶王姓人家,育有一子三女,但夫婦倆早年就陸續把現金、股票多達1000多萬,贈與給獨子,沒想到晚年兩老沒錢了,想向兒子請求照顧卻被拒絕。
後來兩老委任律師對獨子提告,雖然已百歲的王父提告不久後就去世,但其三個女兒承受訴訟繼續打官司。日前法院判決這個獨子,應將20多年前開始、來自父母的贈與,總共1700餘萬元,返還予母親與三個女兒。(新聞來源:聯合報)
(一)贈與在法律上之要件
贈與為單務契約,成立贈與契約的要件為「贈與人以明確的意思表示」、「將贈與人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接受贈與」。
(二)父母贈與小孩財產後可以撤銷嗎?
1.民法第408條:贈與人之任意撤銷權
此即在贈與物之權利實際移轉前,贈與人得隨時撤銷贈與契約。惟
因此只要是經過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就算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贈與人也不能撤銷贈與。
2.
(1)受贈人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2)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3.民法第412條:贈與人附負擔贈與之請求履行權及撤銷權
附負擔贈與是一種較特別的贈與方式,指的是贈與人與受贈人約定,必須對贈與人或第三人負有一定的給付義務。
實務上常見父母生前將名下房產贈與給子女,並約定子女必須照顧其生活起居、負擔醫療、膳食或交通費用等,此即為附負擔的贈與。若是子女事後未履行負擔時,父母是可以要求子女履行負擔或撤銷贈與的。
(三)贈與撤銷權之特殊規定
1.民法第417條:贈與人之繼承人的法定撤銷權
當受贈人故意致贈與人死亡或妨礙其為贈與之撤銷,贈與人之繼承人,得撤銷其贈與。
但須注意本條時效規定,贈與人之繼承人自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6個月間不行使本條法定撤銷權,該撤銷權即消滅。
若是子女在父母贈與之後,故意使父母身亡,此時父母的其他繼承人可以主張撤銷贈與。
2.民法第420條:贈與撤銷權之法定消滅原因
倘贈與人為贈與後,受贈人死亡,贈與人即無法再行使撤銷權。
(四)贈與撤銷權之時效(除斥期間)
1.贈與人贈與時遭詐欺或脅迫而撤銷贈與 (民法第88條、第92條):
時效:自意思表示受詐欺或受脅迫時起一年內,或自發見錯誤時起一年內。贈與人因為被詐欺、被脅迫,或是意思表示有錯誤而為贈與,可以在發現這些情況後的一定時間內撤銷贈與。
贈與人自知有撤銷原因例如:故意為刑法上之侵害行為、不履行扶養義務,一年內須行使該法定撤銷權,否則時效一到該撤銷權即消滅。
另假如贈與人遭到受贈人故意為刑法上之侵害行為、不履行扶養義務後,仍表示原諒(法律用詞為宥恕)受贈人時,該撤銷權亦即消滅。
3.附負擔的贈與之撤銷權,民法無明文規定該條撤銷權之時效。
三、所以本案獨子究竟做了什麼事情讓父母得撤銷多年前的贈與、請求返還贈與物呢?且看下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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