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子因一舉動,必須返還百歲父母1700萬贈與-上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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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雄一戶王姓人家,育有一子三女,但夫婦倆早年就陸續把現金、股票多達1000多萬,贈與給獨子,沒想到晚年兩老沒錢了,想向兒子請求照顧卻被拒絕。

    後來兩老委任律師對獨子提告,雖然已百歲的王父提告不久後就去世,但其三個女兒承受訴訟繼續打官司。日前法院判決這個獨子,應將20多年前開始、來自父母的贈與,總共1700餘萬元,返還予母親與三個女兒。(新聞來源:聯合報)

    法律評析

    (一)贈與在法律上之要件

            贈與為單務契約,成立贈與契約的要件為「贈與人以明確的意思表示」、「將贈與人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接受贈與」。

            (二)父母贈與小孩財產後可以撤銷嗎?

            1.民法第408贈與人之任意撤銷權

    此即在贈與物之權利實際移轉前,贈與人得隨時撤銷贈與契約。惟

  • 民法第408條第2項規定,贈與人任意撤銷權假如已經公證,或屬於履行道德上義務贈與,不適用之

    因此只要是經過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就算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贈與人也不能撤銷贈與。

            2.

  • 民法第416贈與人得法定撤銷權

            (1)受贈人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2)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3.

  • 民法第412條贈與人附負擔贈與之請求履行權及撤銷權

    附負擔贈與是一種較特別的贈與方式,指的是贈與人與受贈人約定,必須對贈與人或第三人負有一定的給付義務。

    實務上常見父母生前將名下房產贈與給子女,並約定子女必須照顧其生活起居、負擔醫療、膳食或交通費用等,此即為附負擔的贈與。若是子女事後未履行負擔時,父母是可以要求子女履行負擔或撤銷贈與的。

            (三)贈與撤銷權之特殊規定

            1.民法第417贈與人之繼承人的法定撤銷權

    當受贈人故意致贈與人死亡或妨礙其為贈與之撤銷,贈與人之繼承人,得撤銷其贈與。

    但須注意本條時效規定,贈與人之繼承人自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6個月間不行使本條法定撤銷權,該撤銷權即消滅。

    若是子女在父母贈與之後,故意使父母身亡,此時父母的其他繼承人可以主張撤銷贈與。

            2.民法第420贈與撤銷權之法定消滅原因

        倘贈與人為贈與後,受贈人死亡,贈與人即無法再行使撤銷權。

            (四)贈與撤銷權之時效(除斥期間)

            1.贈與人贈與時遭詐欺或脅迫而撤銷贈與 (民法第88條、第92條)

            時效:自意思表示受詐欺或受脅迫時起一年內,或自發見錯誤時起一年內。贈與人因為被詐欺、被脅迫,或是意思表示有錯誤而為贈與,可以在發現這些情況後的一定時間內撤銷贈與。

    1. 贈與人法定撤銷權之行使(民法第416條第2項)

            贈與人自知有撤銷原因例如:故意為刑法上之侵害行為、不履行扶養義務,一年內須行使該法定撤銷權,否則時效一到該撤銷權即消滅。

    另假如贈與人遭到受贈人故意為刑法上之侵害行為、不履行扶養義務後,仍表示原諒(法律用詞為宥恕)受贈人時,該撤銷權亦即消滅。

            3.附負擔的贈與之撤銷權,民法無明文規定該條撤銷權之時效。

    三、所以本案獨子究竟做了什麼事情讓父母得撤銷多年前的贈與、請求返還贈與物呢?且看下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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