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的臺中縣榮民服務處志工女隊長,負責協助輔導榮民,卻於獲悉榮民有鉅額存款,起了覬覦之心,利用其受照護期間,未經同意或授權,先後四十七次至郵局、銀行提領三百八十多萬元。老榮民病逝後,榮服處為單身在臺榮民的遺產管理人,經清點遺物、遺產時察覺有異,對該志工提起告訴。
台中地方法院依刑法第210條偽造文書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等罪,將其判刑兩年六個月,如易科罰金,以一千元折算一日,上訴二審後,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認為女隊長惡性重大,若依一審易科罰金的折算標準,該隊長被判刑兩年六個月,罰金僅九十萬元,尚不及犯罪所得的四分之一,不符合比例原則,也不足以彰顯公平正義,因此改判三年,並將易科罰金金額提高為三千元折算一日,因此如易科罰金須繳交罰金324萬元。
財產犯罪或是妨害名譽犯罪,常見法官在判決中會宣判得易科罰金,被告經法院判決並宣告其刑後,原則上應依照該確定裁判宣告的執行刑,但針對個別犯罪行為人執行時,有特別事由導致刑罰難以執行或是產生負面效果,法律特別規定得以其他刑罰或處分為替代,也就是「易刑處分」,易刑處分的種類有四種:1.易科罰金(替代短期有期徒刑、拘役);2.易服勞役(替代易科罰金);3.易以訓誡;4.易服社會勞動。但並不是宣判得易科罰金後,就可以付錢了事,還是要由被告妻自向檢察官聲請,並由檢察官准許才可以繳罰金換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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