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領榮民存款 法院判提高易科罰金金額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的臺中縣榮民服務處志工女隊長,負責協助輔導榮民,卻於獲悉榮民有鉅額存款,起了覬覦之心,利用其受照護期間,未經同意或授權,先後四十七次至郵局、銀行提領三百八十多萬元。老榮民病逝後,榮服處為單身在臺榮民的遺產管理人,經清點遺物、遺產時察覺有異,對該志工提起告訴。

      台中地方法院依刑法第210條偽造文書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等罪,將其判刑兩年六個月,如易科罰金,以一千元折算一日,上訴二審後,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認為女隊長惡性重大,若依一審易科罰金的折算標準,該隊長被判刑兩年六個月,罰金僅九十萬元,尚不及犯罪所得的四分之一,不符合比例原則,也不足以彰顯公平正義,因此改判三年,並將易科罰金金額提高為三千元折算一日,因此如易科罰金須繳交罰金324萬元。

法律評析

      財產犯罪或是妨害名譽犯罪,常見法官在判決中會宣判得易科罰金,被告經法院判決並宣告其刑後,原則上應依照該確定裁判宣告的執行刑,但針對個別犯罪行為人執行時,有特別事由導致刑罰難以執行或是產生負面效果,法律特別規定得以其他刑罰或處分為替代,也就是「易刑處分」,易刑處分的種類有四種:1.易科罰金(替代短期有期徒刑、拘役);2.易服勞役(替代易科罰金);3.易以訓誡;4.易服社會勞動。但並不是宣判得易科罰金後,就可以付錢了事,還是要由被告妻自向檢察官聲請,並由檢察官准許才可以繳罰金換取自由。

     

  • 易科罰金是用繳納金錢的方式代替宣告刑的制度,也就是用錢換取自由。聲請易科罰金的要件為:1.所犯之罪為最重本刑(法定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例如竊盜罪、詐欺取財罪等,且2.法官所宣告之刑為6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或是數罪併罰且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應執行刑未超過6個月,符合這二個要件時得聲請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或2000元或3000元折抵一日,繳納完罰金或是社會勞動完成後等同受宣告之刑已執行完畢。以本件為例:被告被判詐欺取財罪及偽造文書罪(二個犯罪均為法定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每個罪的宣告刑為2個月到4個月不等,最後定執行刑為3年,依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得易科罰金,法院在決定易科罰金的折算金額時,原則上會採最低標準,也就是以1000元折抵一日,那被告的罰金就是:1000x30(日)x36(月)=108萬元,而高等法院將折算標準提高到以3000元折抵一日,因此罰金也就提高到324萬元。

          而

  • 聲請易科罰金必須在刑事判決確定後一~二個月,收到刑事執行處的執行通知(傳票)後,在執行期日之前攜帶罰金、身分證及傳票,親自到地檢署刑事執行處向檢察官以言詞聲請,但並不是聲請了就會過,決定權在檢察官,檢察官會詢問受刑人知不知道自己犯的是什麼案件、被判多久,以及有沒有悔意、有沒有再犯的可能,回答時務必嚴肅認真,讓檢察官准予易科罰金。若是受刑人因經濟困難無法將罰金一次繳納完畢時,在判決確定後2個月內,受刑人本人或其親屬可以檢具中低收入戶證明等證明文件,向檢察官聲請分期繳納,以一個月為一期,若遲延一期未繳納,檢察官得撤銷分期繳納的許可,直接拘提受刑人並使其入監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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