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集團鎖定泡水車潛在利潤,已開始大量收購泡水車,除可「解體」出售零件外,更計劃大規模進行「借屍還魂」,以合法證件搭配贓車出售,賺取不法利益。可能觸犯贓物、竊盜與詐欺等罪。
莫拉克颱風水淹南台灣,也造成成千上萬輛泡水車問題。據了解,犯罪集團鎖定泡水車潛在利潤,已開始大量收購泡水車,除可「解體」出售零件外,更計劃大規模進行「借屍還魂」,以合法證件搭配贓車出售,賺取不法利益。警方表示,早年「借屍還魂」車輛主要來源是各種重大交安事故中,撞毀至難以修復的車輛,但後來監理單位要求重大事故車輛在辦理買賣過戶時,需附上車輛修理費用收據,才讓「借屍還魂」車淡出犯罪市場,但這次南部大水造成許多車子整輛泡在水裡或泥土裡,無法修復,因此遭犯罪集團盯上。
若該泡水車是犯罪集團竊盜後去轉賣的話,犯罪集團成員成立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而買受贓物的車商若知道這是贓車,而買之的話。觸犯刑法第349條普通贓物罪:「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而車商若知那是泡水車而賣給不知情的消費者,刑事部份會有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而犯罪集團當初為了供下游車商賣車以營利,論以詐欺罪的間接正犯。
而若該泡水車是民眾為了脫手,而見到有人願意買而自願賣出,需判斷那個民眾的心態是對犯罪集團事後會用來詐欺以營利的行為是間接故意或有認識過失,若是間接故意,則該名民眾應論以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的幫助犯,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而若是有認識過失,因為詐欺罪不處罰過失犯,所以應諭知無罪。
而民眾買車盡量找合法車商,若仍不幸買到泡水車可以依據民法第359條物之瑕疵擔保:「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的期間,依據民法第365條:「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如果買到泡水車,不知道該如何處理,建議可以尋找消保官或律師諮詢釐清相關的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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