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積電中科廠一名沈姓主管,去年因不滿林姓女工程師身體不適要求提早下班,先是發信給其他下屬揶揄林女,後來又在她請病假後,開會時刻意對其他同事提及林女罹患帶狀皰疹,被林女一狀告上上法院。法官依違反個資法將沈男判刑2月,可上訴。
如何定義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之定義由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所規範,可區分為以下3種。1.例示規定
例如: 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等,得以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2.直接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係指透過該資料本身可連結至特定人,毋庸搭配其他資料輔助之,例如:手機行動電話號碼。
3.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係指原資料外,須搭配其他資料方可連結至特定人,例如: 電信業者。
別人侵犯我的個資之法律責任
1.刑事責任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參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2.民事責任
無論是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皆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參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29條)
案件分析
病名屬個人私生活當中重要的隱私,且可透過該資料直接連結到該部門之某特定人,亦屬個人資料之一環,該主管開會時刻意對其他同事提及林女罹患帶狀皰疹,確有侵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實,林女亦可針對因此所受之侵害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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