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婦人和前夫結婚後生下3名子女,之後因夫妻感情不和離婚,導致子女無人照顧,由姑姑代為照顧。如今婦人回頭要求3名子女應該給撫養費直到她過世為止,3名子女認為婦人未盡扶養責任而拒絕給付,最後法官裁定3人每月須各給1000元給婦人。
資料來源:三立新聞網
一、父母可請求子女扶養的情形
子女扶養父母乃人倫孝道之常,民法親屬篇有規定,父母子女間互負扶養義務(民法第1114條),父母固然應扶養年幼的子女,子女長大後對父母也有扶養的義務。不過,和一般認知不同的是,只要父母的財產足以維持生活,就無法請求子女扶養自己,相對的,只要父母財產不足以維持生活,就算父母有謀生能力,還能外出工作,仍可請求子女扶養自己。(民法第1117條)
二、父母棄養子女,不代表子女扶養義務可完全被免除
本案例中,婦人年事已高,沒有任何財產收入,子女對其應負有扶養義務,不過3名子女認為,婦人從沒有照顧他們,因此要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據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負扶養義務人得請求「減輕」其扶養義務,情節重大者,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本案法官認為,婦人確實未對3名子女善盡扶養義務,但情節並未重大到足以讓3子女免除對婦人的扶養義務,但如果又讓3名子女負擔婦人的扶養費,並不合理且有失公允,最終裁定減輕3名子女對婦人的扶養義務,每個月僅需各給付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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