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近期三讀通過修正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以不正方法取得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或是取得後使用、洩漏,最重可處12年有期徒刑,罰金可視所得利益調整。另外,軍事用品的採購廠商,交付或提供產製地區來自境外敵對勢力的產品或服務,最重可處7年有期徒刑,罰金亦可視所得利益調整。
防止我國高科技重要技術外流
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的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為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行為。任何人亦不得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
此處,所謂「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是指,如流入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將重大損害國家安全、產業競爭力或經濟發展。而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認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辦法,將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會商有關機關定之。且經認定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者,應定期檢討。
倘若違反者,將面臨以下處罰,如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可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
此外,訂罰金上限得視不法利益進行彈性調整,有些案件可能涉及龐大商業利益。如犯罪行為人所得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的2倍至10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確保國防相關設施之安全
軍事工程、財物或勞務的採購廠商,履約時不得交付或提供原產地、國籍或登記地來自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的產品或服務。
若違反前條規定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如犯罪行為人所得利益超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的2倍至10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資料來源:中央社
防堵爆料,明定偵查不公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