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狼」張安樂昨率統促黨黨員到彰化接迎大甲媽,違反防疫規定與警方口角,最後發生多起衝突,造成3警受傷,檢方並已發傳票通知相關人到案說明。
刑事訴訟法第75條、第178條規定,「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收到地檢署寄來的傳票,怎麼辦?
通常,在案件偵查中,檢察官命被告或證人於某個時間至某個場所應訊,此行為稱「傳喚」,寄送「傳票」通知,傳票上會載明被傳喚之身分是被告、證人或告訴人等;若由司法警察通知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到場接受詢問時,則使用「通知書」進行通知。
但…我那天真的無法到場耶?!
不論是以被告,或證人身分收到傳票,都有到場義務,若傳票上所載之時間無法出席,須有「正當理由」先向檢察官遞送請假狀,理由是否正當,應以客觀事實去做認定,如:喪事、生病、出國等,若是上課或是上班為由,則並非正當理由。
蛤~可是我真的不想去欸!!!不去會怎樣?
若無正當理由卻未到場,檢察官將簽發拘票進行拘提,而拘提是一種對人身自由之限制,強制被告或證人到一定處所接受訊問。若司法警察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接受詢問,犯罪嫌疑人無正當理由卻未到場時,司法警察官也可以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進行拘提,但是,通知對象為證人時,證人就算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場也不會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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