瘦肉精零檢出規定遭中央宣告無效

台北、台南、嘉義、台中等市議會訂立瘦肉精「零檢出」規定遭中央宣告無效後,聲請釋憲,憲法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辯論重點有三:

一、《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食品的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標準,是否為專屬中央的事項,或是為地方自治事項。              

二、各地方自治團體為保障轄區內的人民健康權及當地產業等,是否可以自行訂定不同標準?憲法依據為何?縣市或直轄市自治權限的憲法依據是否相同。

三、憲法規定,國際貿易政策應由中央立法並執行,如果中央開放進口萊豬,但地方另行訂定自治條例,禁止縣市或直轄市轄區內運輸、販售或使用萊豬,是否違背憲法規定,對外是否會構成違反國際法的貿易障礙。

新聞來源:中時新聞網

法律評析

何謂憲法法庭:

憲法法庭,是中華民國依照《憲法訴訟法》設立,由全體司法院大法官組成,具有「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職務、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及「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權限之常設機關,憲法訴訟法第1條定有明文。而憲法法庭之判決,有拘束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並有實現判決內容之義務。

 

如何進行審理程序:

憲法訴訟法第25條規定:第五章及第六章案件,其判決本於言詞辯論為之。

除前項所列案件外,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由此可知,審理程序共分為下列方式:

  • 言詞辯論: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 書面審理: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機關爭議案件地方自治保障案件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本案分析:

本案是各地方自治團體為人民健康權及當地產業而制定「零檢出」規定,因違反上位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授權規定而無效之案例。各地方自治團體為維護地方自治,遂提起大法官解釋,依據憲法訴訟法第25條規定,原則上應採行書面審理,但大法官認為本案應影響人民權益重大,故仍召開言詞辯論程序以聽取各方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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