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館長」陳之漢經營的惡名昭彰購物網規定預售商品「不退貨」,一名男子預購一只手錶後,不滿館長直播時堅稱預購不退貨,還嗆消費者:「就算輸都沒有關係,就是要讓你跑法院!」男子遂告知取消訂單,但館長的購物網仍寄出手錶、拒絕退費,男子一怒告進法院,一審認定館長的不退貨規定違反《消保法》,判館長的惡名昭彰公司須退還男子費用。
資料來源:蘋果新聞網
消保法立法理由:
1、保障消費者權益:消費者保護法第1條第1項即明定本法之立法意旨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其目的就是要使消費者權益能夠獲得有效保障。 2、促進企業良性發展:消費者保護法之立法目的,除了在保障消費者權益外,事實上也具有社會政策與經濟政策的使命。未來,由於消費者保護法之落實執行,將不但使消費者應有權益能獲得合理保障,也能帶動商品與服務品質的提昇,促進企業良性發展。
消保法為民法之特別法,應優先適用:
我國與產品有關之民事責任,主要於民法及消保法予以規定,民法係適用於一般的產品責任,消保法則適用於消費的產品責任。在消費關係上的產品責任問題,由於消保法為民法之特別法,故只要消保法有規定之部分,即應優先於民法規定而適用;消保法未規定之部分,仍有民法相關規定之補充適用。
案例分析: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又限制或剝奪消費者行使權利,加重消費者之義務或責任者,該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消保法第19條第1項及第17條第3款、第4款定有明文。另契約解除時,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民法第259條第1款亦定有明文。
本案中,因男子係使用網路購物,為消保法所規定之通訊交易方式,男子可於7日內無須說明理由解除買賣契約。惡名昭彰購物網規定預售商品「不退貨」乃剝奪消費者行使權利,該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故男子仍可解除買賣契約,解除契約後,惡名昭彰公司依法須自行向男子取回商品,不得以商品在男子手上而拒絕退款,故館長的公司仍須返還男子商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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