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延遲後的給付,對於買家已無利益者,如上面所提的生日蛋糕已過生日,無法慶生,或是本案中學生已放暑假回家,教授已無法請學生吃布丁,此種情況買家得不須經催告,直接解除契約。
陳姓教授在網路上向某點心坊訂購25盒布丁,並告知是要請學生吃,麻煩點心坊於1月7日送到,點心坊應允,並於1月4日二度提醒,不料點心坊卻於7日中午才將布丁寄出,導致隔天8日才送到,由於課程已經結束,教授也無法請學生吃布丁,後續陳姓教授將25盒布丁全數退回,並要求點心坊退款。
民法中的契約,並不以書面為要件,除了法律規定的情形,如不動產的買賣;只要雙方就意思表示一致,口頭上允諾,契約就成立了,本案中陳姓教授已告知點心坊購買布丁的意圖與要求指定時間送達,點心坊應允,因此兩人之間契約已成立。
(一)損害賠償:
如訂購一大批貨,原預定今天會到,特別向第三方承租倉庫要來擺放,而貨沒來,買家白白損失了這一天的租金,買方則可向賣方要求賠償租金金額。
(二)要求賣家繼續履約:
買家可以定一個期限催告賣家履行契約,如果賣家仍置之不理不願意履行,買家可要求解除契約,返還價金。
(三)直接解除契約:
法條明訂必須「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成其契約之目的」,如果對於買家仍有利益者,如買家下個月要去峇里島玩水,這禮拜下訂泳裝並和賣家確認出貨時間,雙方約定下禮拜能夠收到泳衣,即便賣家延遲給付導致下下禮拜買家才收到泳衣,買家在出國前也能收到並使用,此種情形就不可直接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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