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前項相驗,檢察官得命檢察事務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但檢察官認顯無犯罪嫌疑者,得調度司法警察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
台北縣有位60幾歲的吳媽媽,她在主計處上班的女兒,失蹤1年7個月,吳媽媽天天拿著女兒照片,到火車站發海報,尋找女兒下落,只是傳來的卻是令人心碎的消息,因為去年有人在淡水河邊找到一具女屍,經過DNA比對,發現就是吳媽媽的女兒,但這具女屍沒有頭,雙手也沒了手掌,吳媽媽認為女兒一定是遇到壞人,要求警方找出真兇。
該案蔡姓婦人女兒的屍首去年於淡水河邊遭人發現,屍體為一具沒有雙手及頭部的殘缺遺體,死因極為可疑,檢方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18條可進行相驗程序:「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前項相驗,檢察官得命檢察事務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但檢察官認顯無犯罪嫌疑者,得調度司法警察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依前項規定相驗完畢後,應即將相關之卷證陳報檢察官。檢察官如發現有犯罪嫌疑時,應繼續為必要之勘驗及調查。」
立委涉貪更二審判刑四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