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證據不足,獲判無罪?據媒體載,一名鄭姓男子去年與女友、女友表姊及女友親戚等同睡,鄭男抱女友時,發現可碰觸到女友表姊乙女,用手伸入乙女褲內摸下體,用手指插入陰道,2人先後走出房間時,鄭男又要求乙女幫他口交未成;事後乙女提告強制性交,但鄭男供稱過程中沒有強制行為,也不記得乙女有拒絕,嘉義地方法院審理,認為依照床鋪位置、乙女體重等因素,且證據難以顯示有強制性交或性騷擾之犯行,判鄭男無罪,可上訴。
妨害性自主的犯罪大多是秘密進行,犯罪現場只會有被害人和行為人,因此實務上蒐證並不容易,被告不一定會承認自己犯罪,假如被告真的有承認(稱為自白)刑事訴訟法也規定,被告的自白或告訴人的證詞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此時,在妨害性自主的案件裡,證據補強就會非常重要,證據補強其實就是拿來與被告之自白或被害人之指訴(證詞)相互印證、綜合判斷用的,簡單來說就是看被害人說的那些話是不是真的。
什麼可以拿來補強證據
如FB發文及對話紀錄、LINE對話內容影射性侵事件,這些證人的證詞、通訊軟體的對話紀錄都成為補強證據讓法官達到確信程度而認定被告有妨害性自主的犯罪行為。另外,最高法院認為,性侵案件具有隱密性,蒐證不易特性。犯罪現場除被害人外,通常沒有證人,考量其特殊性認定社工等專業人員於具備一定條件,雖然不是案發時在現場親自見聞者,仍有證人之資格;精神科心理師等則為鑑定證人,皆可當做補強證據之用。
居住正義五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