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妻兒當時正面臨被害人家暴的現在不法侵害,為了保護子女及她本身的身體,可主張正當防衛。若不幸致其於死,則構成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法官可依防衛過當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
高縣鳳山市章姓男子疑因酒後打老婆,被老婆與子女聯手壓制,老婆用繩索綑綁脖子與手腳,嘴巴則被其子以膠帶封住,但沒多久章男就死亡,涉案女子以太空包包裹先生遺體,煎熬兩天後,18日向警方自首;女子告訴員警,被打了好幾年都承受下來,一切都是為了3個孩子!由於死者有肝炎,家人又聲稱綁住死者時曾確認仍有呼吸,檢警相驗後決定擇期解剖複驗、釐清死因;涉案女子與一對子女偵訊後,全依過失致死罪嫌送辦,女子並聲羈押。
女子向警方指出,先生長年酗酒,酒後動輒毆打她與子女,屢次向警所報案,卻不敢聲請保護令,因先生曾恐嚇若聲請保護令,會燒掉她娘家。員工間接證實,章某有酗酒習慣且酒後常出現暴力行為,不但妻小常被打,連員工都照打。
該案被害人妻兒酒後打老婆,遭妻子綑綁,及兒子將其嘴巴用膠帶封住,當初被害人妻兒雖然構成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罪,但是卻是正面臨被害人施以傷害行為的現在不法侵害,為了保護子女及她本身的身體法益不用受到侵害,可以而私行拘禁被害人的身體法益,可以主張正當防衛。但若不幸致其於死,則構成刑法第276條第1項過失致死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而法官可依防衛過當相關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
但是若如前述依過失致死論處前,尚需釐清一個問題,被害人妻子用繩子纏住被害人脖子時,稍一不慎可能導致被害人被勒死,死者妻兒難道毫無預見到?若當時抱持的心態是「這種酒後會打人的人,死了也沒差」的那種心態(未必故意),則顯然非過失行為,應論以故意殺人,故意殺人的刑法爭點將由下論述。
至於,如果被害人的妻兒是長期不堪被害人酒後毆打,而心生怨恨,而起意故意聯手殺害被害人。此時雖然妻子構成要件符合殺人罪,而兒子所犯構成要件符合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但是係被害人長期酒後都會毆打他老婆,還威脅老婆敢聲請保護令就試試看,此時被害人客觀上先有不義之犯罪行為,令人無法容忍。此時被害人妻兒彼此之間的犯意聯絡,只成立刑法第273條義憤殺人罪的共同正犯,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是「送」?還是「借」?傻傻分不清楚